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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2022-01-29 08:54: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加快实施科技强区战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市中发〔2018〕2号)(以下简称“市中100条”),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潜能与活力,提升科技创新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市中100条涉及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对新认...
《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科技强区战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市中发〔2018〕2号)(以下简称“市中100条”),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潜能与活力,提升科技创新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市中100条涉及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10条)
1.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2.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3.申报条件:(1)当年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当年迁入市中区(注册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12] 届满前一年 );(3)三年有效期内不迁出市中区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当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承诺书
二、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10条)
1.支持对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3.申报条件:(1)当年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当年迁入我区(注册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前一年);(3)三年有效期内不迁出市中区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当年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2)当年新迁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承诺书
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专利贯标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10条)
1.支持对象:专利贯标企业
2.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扶持资金
3.申报条件:(1)当年通过专利贯标验收(复审)的企业;(2)当年通过专利贯标验收(复审)迁入我区的企业(注册地)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专利贯标工作批准文件;(2)通过专利贯标验收(复审)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3)当年新迁入的专利贯标企业,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对金种子企业首次成长为小巨人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纳税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11条)
1.支持对象:小巨人企业
2.补助资金:(1)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4%(含),一次性给予30万扶持资金;(2)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到4%,一次性给予20万扶持资金;(3)无研发投入、纯生产经营的企业不给予扶持资金;(4)纳入R&D网报统计;(5)扶持资金不超过申报年度上一年度企业的区级税收收入
3.申报条件:(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2)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专项报告(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对小巨人企业首次成长为领军企业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纳税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11条)
1.支持对象:领军企业
2.补助资金:(1)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4%(含),一次性给予50万扶持资金;(2)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到4%,一次性给予30万扶持资金;(3)无研发投入、纯生产经营的企业,不给予扶持资金;(4)纳入R&D网报统计范围;(5)扶持资金不超过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区级税收收入
3.申报条件:(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2)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专项报告(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对围绕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26条)
1.支持对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2.补助资金:(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2)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3.申报条件:(1)经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批准组建;(2)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3)当年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
(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①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批准组建的文件或证明材料;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协议书;③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④牵头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2)检验检测机构:①权威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资质证明;②三证合一营业执照;③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依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区级配套奖励扶持政策,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按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27条)
1.支持对象: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2.补助资金:按扶持资金的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1)文件发布后新立项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科技计划合同等规定执行期内;(3)通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2)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通过验收文件或证书;(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鼓励驻区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获得市级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按获得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中100条第28条)
1.支持对象:研发经费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企业
2.补助资金:按市级以上补助资金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条件:(1)纳入R&D网报统计范围;(2)研发投入持续增长;(3)获得市级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市级以上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2)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对当年企业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按省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扶持资金配套(市中100条第28条)
1.支持对象:企业职务发明专利
2.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2000元/件)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配套
3.申报条件:(1)企业职务发明专利;(2)当年获得省级补助资金扶持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发明专利证书;(2)省级资金补助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对当年新引进、新认定和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29条)
1.支持对象: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
2.补助资金:当年新引进、新认定和新获批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当年新引进、新认定和新获批省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3.申报条件:当年新引进、新认定和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2)建设(依托)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研发机构投入明细(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对新获批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市中100条第30条)
1.支持对象: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2.补助资金:(1)当年新获批且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2)当年新获批且销售收入不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
3.申报条件:当年新获批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批准或相关证明文件;(2)建设(依托)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平台投入明细(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经市中区推荐参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31条)
1.支持对象: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补助资金:(1)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5)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给予150万元扶持资金;(6)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7)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8)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3.申报条件:(1)经市中区推荐参评;(2)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获得相关奖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院所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经新获批组建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6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市中100条第35条)
1.支持对象: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依托)单位
2.补助资金:
(1)众创空间:①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50万元;②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40万元;③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30万元
(2)科技企业孵化器: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50万元;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60万元;③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50万元
3.申报条件:(1)众创空间: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当年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2)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新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2)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费支出明细单及年度财务报表(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完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评机制,对每年综合评价为优秀的运营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市中100条第36条)
1.支持对象: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
2.补助资金:众创空间当年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条件:(1)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2)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优秀综合评价为优秀的;(3)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2)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优秀综合评价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3)合同或协议(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五、加强对本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市中100条第38条)
1.支持对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单位)
2.补助资金:(1)年登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2)年登记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5‰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
3.申报条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文件;(2)已完成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3)销售收入等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六、支持驻区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对在本地转化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市中100条第39条)
1.支持对象: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2.补助资金:按年度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3.申报条件:(1)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2)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备案;(3)在本地转化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000万以上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1)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备案文件;(2)已登记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七、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获得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科技中介服务给予资助,支持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按获得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金额的1:0.5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中100条第41条)
1.支持对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2.补助资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金额1:0.5补助,最高5万元
3.申报条件:(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功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且获得济南市创新券扶持资金;(2)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获得济南市创新券扶持资金
4.受理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5.申报材料:济南市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获创新券扶持资金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八、其他
1.扶持资金申请遵从“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2.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扶持方向直接相关的载体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细则为市中发〔2018〕2号文件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适用期与该文件适用期一致,具体由市中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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