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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1-04-30 14:30:1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新动能引育,降低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新动能引育,降低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成本,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企业是在生态城注册并计划申请认定国家高企的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为生态城企业申报国家高企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主管部门】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本办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政策实施;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兑现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补贴标准】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申请国家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补贴额度根据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据实结算,最高不超过4万元,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国家高企申报服务(仅提供审计业务的财务中介机构不予补贴)。一家企业的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在一个国家高企资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一家服务机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生态城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当年需申请认定国家高企;
3.申请当年及上一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服务机构】接受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的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辅导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至少2例;
3.申请当年及上一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服务企业成功申请认定国家高企的服务费用均以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进行结算,不得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双方在服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请及兑现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科技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申请通知;
2.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应不晚于企业提交国家高企申报材料的时间;
3.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生态城国家高企申报储备库。
第八条 【兑现程序】
1.科技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兑现通知;
2.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兑现申请材料,服务多家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企的,须一次性提交与多家企业相关的兑现申请材料(分开申请仅受理第一次),未纳入生态城国家高企申报储备库的企业不具备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兑现条件;
3.科技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认定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并对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的相关规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五章 申请及兑现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材料】申请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申请表》;
2.企业及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服务机构辅导其他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企业高企资质证明材料)2项以上;
4.企业及服务机构申请当年及上一年的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为准)及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为准);
5.企业及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6.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条 【服务机构兑现材料】申请兑现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服务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服务协议;
5.企业评价表;
6.诚信承诺书;
7.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对企业和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记录,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政策调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本办法适时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修订和解释】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生态城管委会发布的《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服务奖励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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