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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之问答篇
2020-04-03 14:22:3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2016年新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新修订的政策,在此将重点部分进行问答解读: 问:《高新技术企...
2016年新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新修订的政策,在此将重点部分进行问答解读: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❶ 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
❷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❸ 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❹ 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❺ 增加异地搬迁内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①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②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③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问: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问: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问: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问: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问:“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问: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问: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问: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问: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问: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问: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
问:“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必须的吗?
答:是必须的。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获得高企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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