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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高新备案和国家级高新认定能不能同时申请
2020-12-30 09:25:1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 号)已印发,根据《通知》要求,首次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和首次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 号)已印发,根据《通知》要求,首次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和首次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申请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该《办法》,通过备案的,颁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即“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推荐入库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地市科技局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下载打印《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时应随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公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地方备案管理部门
(1)各县(市、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受理与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企业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同时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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