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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沈人社发[2020]56号
2020-08-31 17:36: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3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要求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一)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沈阳市城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2018年1月1日后社保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或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同时正在引进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以上,首次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补贴6万元、硕士毕业生补贴3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补贴1万元。
第三章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第四条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一)高校毕业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创业人员到本人创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1.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官网打印),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持下列所需要件到工作所在企业申请购房补贴。
1.填写《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技师本人身份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首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官网打印);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本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
2.区、县(市)财政局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按要求对申请人要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携带相关要件、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购房补贴。
2.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
3.区、县(市)财政局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由区、县( 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贴资金给予50%补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查毕业生提交房产情况的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对违反有关承诺的人员,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关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它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首次购买住房的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外地注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认定。申请人与外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沈阳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予补贴。申请人与外地注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地注册公司在沈阳有分公司且分公司有法人资质,在沈阳分公司缴纳社保或第三方代缴社保,工作地在沈阳的,需沈阳分公司出具其与外地注册公司关系的证明及申请人在沈阳分公司就业的证明,应到沈阳分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劳务派遣情况的认定。申请人与沈阳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在沈缴纳社保的,到与申请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认定。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领在沈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五年以上(含五年),创业的须创办企业经营累计五年以上(含五年),不足五年的应到所申请区、县(市)主动退还购房补贴。经核查在沈就业创业累计不足五年的应限期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还的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沈抚新区企业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沈抚新区属于省直接管理且存在跨地区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沈阳地区企业,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关于毕业5年认定。2012年、2013年毕业生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于2018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应在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5年截止申报。
第十七条 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 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第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社区干事、公益性岗位、公共基层服务工作的,应到所在服务的区、县(市)申报补贴(选调生、村官除外)。
第十九条 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以下四个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94号),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3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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