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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山科发〔2019〕247号

2020-04-24 15:49:09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已围观

简介近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新修订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7号),以下是新修订的《办法》原文。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山科发〔2019〕247号

       近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新修订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7号),以下是新修订的《办法》原文。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环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两大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本单位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本单位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

      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3.企业内部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用于工程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4.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不少于30%。

      5.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或不低于200万元。

      6.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公益类:

      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单位内部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用于工程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博士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硕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4.单位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申报时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在研项目不少于2项。

      5.单位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6.单位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相关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核心技术成果不少于2项。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经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推荐后,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工程中心,在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认定。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应告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工程中心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标准的,经依托单位申请,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重点考核“研发人员构成”、“研发投入强度”、“工程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能力”、“工程中心研发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具体考核评价体系参照当年发布的考评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对考核结果为A的,参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建设补助;对考核结果为B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工程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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