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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0-08-09 12:47:0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旨在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行业为我市规划发展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市有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技术优势;拥有相关行业领域内2项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
(二)建有独立研发中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米,年研发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5人以上。
(三)具备承担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资质或能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高效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具备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工程设计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通知。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拟公示名单。
(四)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对拟公示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资阳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XX”应为细分产业且特色鲜明)。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估、终止和变更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 终止和变更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核准。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强制中止。
(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应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资阳市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经费补助等方面的服务。
(一)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申报国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三)对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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