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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2020-12-23 14:24:23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蚌高管〔2020〕77号 关于印发《蚌埠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秦集镇、天河科技园,驻区各单位: 《蚌埠高新区促进知识...
蚌高管〔2020〕77号
关于印发《蚌埠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秦集镇、天河科技园,驻区各单位:
《蚌埠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蚌埠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蚌政办〔2020〕7号)要求,结合蚌埠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对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五条 促进代理服务业发展。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地址在我区的发明专利,每获授权一件给予代理机构1000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累计达50件以上的,另行一次性奖励2.5万元,授权量每增加10件,增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代理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代理申请人地址在我区的商标注册申报并成功获得注册200件、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发明专利百强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对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使用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7.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发明专利维护。对专利服务机构有效托管发明专利达到100件、3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服务机构1万元、3万元、5万元资助。对经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引进市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分两年按3000元、2000元分期兑现。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组织成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员队伍,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每注册1件商标,奖励200元;每申请1件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400元。
三、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补实行主动申报。管委会每年组织集中兑现,在门户网站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通知下达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一)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经贸发展一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www.aipunajie.com
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由区市场监管局在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管委会文件发出奖补通知,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奖补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补,已奖补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报人及申报单位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企业或申报人存在信用监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报人有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记录的;
(三)企业或申报人存在严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合给予奖励资助行为的。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以往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蚌埠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蚌埠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蚌高管〔2018〕22号)有关知识产权奖补条款自行废止。
2019年度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兑现按照《蚌埠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蚌高管〔2018〕22号)执行,授权发明专利和引进发明专利奖补按照3000元标准一次性兑现,原政策中有关专利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等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兑现奖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暂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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