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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9
2020-08-27 19:24:56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和《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营政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和《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营政发〔2018〕1号)精神,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工作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补助是指在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授权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的补助资金申请人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六条 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多个专利权人,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七条 补助范围
(一)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三)发明专利年费;
(四)相关工作
1.中国专利奖;
2.辽宁省专利奖;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4.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6.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下同)。同一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0件,个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件。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补助;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0件,个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件。
(三)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元。
(四)相关工作
1.中国专利奖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金奖200000元、银奖100000元、优秀奖50000元。
2.辽宁省专利奖的项目,一次性补助: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3.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助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
4.首次获得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助20000元。
5.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补助不超过100000元。
6.企业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按第一年实际付息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12个月内,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再受理。
多级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补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条 相关工作补助在获得证书或证明文件后,12个月内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登录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知识产权业务栏目,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填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补助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补助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核的补助资金申请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补助资金应及时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确保补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永久取消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专利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7月22日印发的《营口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营市监发〔2019〕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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