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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6
2020-08-14 19:32:46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全省专利数量增长,质量提升,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利制度在青海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全省专利数量增长,质量提升,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利制度在青海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以科技专项“后补助”方式补助。
第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补助”的原则,用于补助省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发明人专利授权的部分费用。
第二章 专利补助的申请条件及补助方式
第四条 申请专利补助的专利权人须是在本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对于共同专利权人,其中须有一名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授权专利,须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第六条 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已获得过政府部门其他类似政策补助或奖励的专利,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八条 专利补助每年一次,须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 专利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补助。
第十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补助2万元,并按等增级数,即每增加20件,增加补助2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补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补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补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和1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补助申报要求:
(一)青海省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国外专利证书须提供中文译本;
(三)中国专利金奖证书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四)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证书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交送法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 (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六)专利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以前,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专利补助的受理流程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补助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补助资金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核定。
(四)对拟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专利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账号)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以转账形式拨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以转账形式拨付。
(三)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人在审批后半年内办理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专利补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补助对象的原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补助单位和个人发放。被核准补助单位的专利补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补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核准补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补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九条 专利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补助资金实行专门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并对年度专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和审批事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专利补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利补助资金。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行字〔2006〕212号)及《青海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发办字〔2013〕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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