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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专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0万
2020-07-28 18:55:12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实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马德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批复、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单位的统计、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拟补助单位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条 补助对象收到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如下:
(一)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宁夏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宁夏区内的其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
(二)获得补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应当是自申请日起即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补助对象的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前通过申请权转让然后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是与企事业单位生产领域或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专利,一个补助对象名下出现多个技术领域明显不相关的专利,不予补助;专利申请授权后通过专利权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在此专项补助范围内。
(三)补助对象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良好,被列入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的不能成为补助对象。
(四)相关授权专利、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五)同一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获得国内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0.5万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专利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补助10万元。
(五)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1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0.2万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六)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50万元。
(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5万元。
(八)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至少1件有效专利和至少1件注册商标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十)在财政预算不足时,补助金额在本条规定的补助限额内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助: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宁夏授权统计数据,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的前一年取得的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对象,由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四、八项所列补助对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文件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补助。
第九条 用于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相关的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调研培训、分析统计等专项工作经费,从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严禁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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