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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马鞍山市和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2020-09-09 12:04:06 知识产权贯标人已围观
简介和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建设,根据《马鞍...
和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建设,根据《马鞍山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与《和县支持科技创新若 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本办法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整合《和县扶持产业 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与《和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涉及 的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政策扶持项目。2018 年 11 月后的知识产权政策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郑蒲港新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经我县备案的服务机构、公民个人,其中专利资 助奖励对象为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我县境内(不含郑蒲港 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第六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 明一次性资助 1 万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 0.5 万元/件;
通过 PCT 途径提交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后,一次性资助 1 万元/件,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一次性资助 2 万元/件;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日起超过 7 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资助 0.5 万元/件。对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 5 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产业联盟专利保护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 10 件以上(含 10 件)全市前 10 位内的我县企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我县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按市扶持运营中心补助等额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用于运营经费及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 8 年(含) 以后的 80%年费补助;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县按市扶持其交易额补助等额(年交易额 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www.aipunajie.com
专利运用能力和水平提升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对新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5 万元。优秀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3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贯彻奖励。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代理机构奖励。经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申请超 200 件且发明专利授权超 50 件的(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奖励 5 万元。
专利质押贷款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 20 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 20 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给予申报省、市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知名 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1 万元。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 20 万元。
对获得省商标品牌的示范企业、省集体商标的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件。
对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申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件。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于次年 5 月 30 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 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支付给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 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数追缴,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项,除上级资助奖励外,与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和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办〔2017〕23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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