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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三原县:知识产权贯标资助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
2021-05-21 13:52:55 知识产权贯标人已围观
简介三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发...
三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县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以增强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知识产权(主要用于全县知识产权的管理,地理标志、商标、专利运用等)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经费作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县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重点产业中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等,由县市场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公正透明、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以事后补助和奖励为主。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和知识产权奖补等重点领域。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由县市场局、县财政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每年度支持的范围和重点。
(一)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重点领域。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突出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重点工作,支持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等专利创造;商标品牌建设;促进地理标志培育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展会及知识产权赛事等项目;与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
(二)知识产权奖补重点领域。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项目进行奖补,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国际注册等。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三原县辖区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单位,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均应处于有效期内且无权属纠纷。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原则上以第一权利人为专项资金申请人。如第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报人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国外专利授权通知书;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三原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发明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对持续缴费超过5年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含国外发明专利)。
申报资料:
专利资助申请表;
主体资格证明;
专利持续缴费票据;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外购专利
外购专利涉及企业核心技术且经实施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每件专利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申报资料:
1.三原县外购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购买专利合同、专利登记簿副本;
4.购买专利实施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财务数据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标准必要专利
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对单个专利权人年度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资料:
1.三原县标准必要专利自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资助对象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佐证资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专利奖资助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当年获得陕西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1万、5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当年获得市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专利保险
专利执行保险,每项专利执行保险费2000元,对首次购买专利执行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全额补贴保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支出保费的80%给予补贴,投保人承担保费20%,以此类推。
申报资料:
1.三原县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申报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投保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评议
对符合我县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产业或企业,具备一定的基础,涉及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综合效益佳、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的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评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
申报资料:
1.三原县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评议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评议项目实施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
对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上一年度开展的专利交易活动,经备案、查验合格的,对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运营自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申报主体开展的专利交易活动相关财务报表;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研究
对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为课题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结果可为政府在发展区域经济决策中提供依据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研究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申报主体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为课题进行分析研究方案、成果;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当年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于服务机构一次性1万元奖励。
当年落户本地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重点产业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平台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
1.三原县重点产业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利用平台自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奖励
在本县工作并在本县缴纳社保满1年,在西安考点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当年一次性通过考试,给予0.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资助
对于当年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商标资助5000元。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三原县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商标注册证;
4.商标注册缴费票据;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
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给予一次性的产品检测费补助。
申报主体:三原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三原县为主要纳税地,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
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企业申请用标的产品检测费用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0元(产品检测费用不足2000元按实际支出补助,超过2000元按2000元补助)。
申报材料:
1.《三原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用标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3.企业用标申请表、地标产品检测报告和用标产品检测发票。
因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版原因,对已授权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使用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用标、换标费用补助。
申报主体:《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的通知》所列已授权用标企业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核准用标的企业。
对企业使用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用标、换标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0元(用标、换标费用不足10000元按实际支出补助,超过10000元按10000元补助)。
申报材料:
1.《三原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换标)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3.用标、换标佐证材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产品包装制作、印刷费发票、设计图片、实物图片、宣传单张、宣传图片等。
第十七条 商标、专利质押融资
鼓励企业使用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当年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资助,且每笔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户每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资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质押融资的专利或商标证书;
4.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放款给企业进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专利、商标质押登记通知书;
7.企业抵押贷款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贯标资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专业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规范贯标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国家专业认证机构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5万元奖励;开展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的,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2万元。
同一年度获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奖励一次,按最高金额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诉讼和维权援助
三原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急与维权援助等有关商标、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它项目,由三原县市场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方案,经事前评审程序确定,并纳入年度计划。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三原县市场局提出援助申请。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取得胜诉的,按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维权资助,国内诉讼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诉讼资助不超过5万元。
申报资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活动的司法文书、费用支出票据及司法案件判决书;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利、贯标宣传及培训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经备案核实并通过培训信息和宣传资料审核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申报资料:
1.三原县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
3.培训活动通知、影像资料等;
4.会议室租赁费、设备租赁费、讲课费等支出凭证;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年度申报要求和范围,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并联合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公示,确定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场局已确认项目计划,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县市场局下达和拨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局进行申报。县市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其真实性,对需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规定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再联合财政局对其予以确认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县市场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单位当年不予资助;对发生非正常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行为且数量较大的申请人,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项目资金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户名应与申请资料相符,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由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涉及的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或查询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三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政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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