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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2020-08-29 12:42:40 知识产权贯标人已围观
简介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1次委员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产业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1次委员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产业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0年8月1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实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实验区纳税的企事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单位;在实验区工作,并具有平潭户籍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资助与奖励。
第三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单位上一年度取得专利授权,每满5件且有1件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5万元。每满5件,无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3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在剩余专利权期限内,每年资助当年所缴年费的50%。
(三)对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29类、30类和31类)或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39类中的“旅行安排”)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商标或特色旅游商标(不含自然人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六)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七)对单位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专利技术转换为标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成功通过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补贴其支付担保公司佣金的80%(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获得贷款的企业须在质押登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同时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三)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确认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的,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10万元。
(五)经评定为“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区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费用的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实验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入驻我区的,给予奖励30万元,分5年执行,第1年给予10万元,之后4年每年给予5万元。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专利授权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比不低于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上一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商标注册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15000元、25000元。对已领取知识产权代理注册奖励的部分,不再计入总量中。
(三)对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实验区企业成功转移对接军工央企、高校、科研院所或台湾地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八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凡享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在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请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涉及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不低于”“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明确资助奖励申请时限的,统一按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宣传办、区财政金融局和区行政审批局承担。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宣传办另行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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