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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元,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2020-10-21 15:00:18 知识产权贯标人已围观
简介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公示日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薛鑫
联系电话:0471---5699885
传真:0471---569988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湾大厦1302室)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条件、对象、标准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PCT专利
(三)单一国际商标
(四)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
(五)马德里商标
(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七)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
第五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权属明确;
(四)已取得商标证书。
第六条资助奖励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呼和浩特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自然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在呼和浩特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根据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金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二)拥有本市户籍且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三)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三章资助奖励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
第八条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PCT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商标奖励
马德里商标: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一个国家资助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一国际商标: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的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5年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自治区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三节其它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提交材料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PCT专利资助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商标奖励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新增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指经济户口在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行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专利奖奖励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由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纸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资助奖励的范围。
(三)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资助奖励申请,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五)报请审批。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对审批后的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对资助及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
(七)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按标准兑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助奖励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列入黑名单,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主体获认定的同一级别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就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第三十条《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及奖励办法》(呼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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