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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发〔2020〕33号
2020-05-15 19:42:11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以多种方式,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配备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八)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15%以上为有效知识产权;
(九)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3家以上。
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单家企业使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米。
第十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围绕基本情况、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自评与专家评分、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孵化器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奖励与支持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如下奖励支持: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3万元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获得决赛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孵化器奖励。
(四)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本市企业(非股东公司)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孵化器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五)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1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总额不超过30万。
(六)单个孵化器每年获得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额外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性孵化器考核指标
2.专业性孵化器考核指标
附件1: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
附件2: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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