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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唐科规字〔2020〕1号
2020-05-15 19:25:28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 (冀科高函〔2016〕92号),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 (冀科高函〔2016〕92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管理,提升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唐山市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满18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唐山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二)孵化器服务场地产权明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齐全,具备合法使用的资格,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配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的孵化器)使用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公共服务场地,包括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风(创)投机构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八)孵化器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在孵企业提供所需的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能力。
(九)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 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产权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推荐意见。
(四)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报告。
(五)相关附件:
1. 孵化器的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孵化器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含学历、相关培训经历等)及社保缴费清单;创业导师名单(含所在单位,现从事专业,创业辅导资质等)及相关合作协议。
3. 孵化器孵化场地所用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与产权方相关协议复印件。
4. 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制度(含入驻、毕业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统计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 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制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含企业名称、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入驻时间、技术领域、缴纳社保人数以及所占孵化面积)及相关入驻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
6. 运营单位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管理孵化资金的文件等),与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投资案例证明材料。
7. 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提交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以及在孵企业使用证明。
8. 开展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汇总表,以及活动通知、照片等佐证材料。
9.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提出初核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的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监督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加强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创业者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发展平台。
第九条 支持孵化器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水平,不断丰富拓展孵化器服务能力。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孵化器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贴,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和质量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积极开展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每年6月和12月报送孵化器建设运营报告。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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