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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穗商务规字〔2020〕8号
2020-10-31 13:23:31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5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认定范围。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在广州市从事服务贸易业务。
3.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需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规定填报服务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
(二)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商务、运输、旅游、建设、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财会、文化、体育、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经征求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二)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服务进出口业务材料(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复印件、服务合同等本单位开展服务贸易的业务材料),涉外收入和支出汇总表等。
(五)服务贸易领域获得荣誉情况(获得中央、省、市各级荣誉等情况)。
(六)开拓国际市场情况(获得国际认证、与境外机构合作、品牌建设、参与境外展会等情况)。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对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且停止其申报资格。其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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