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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市政规〔2019〕3号
2020-05-11 19:30:58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发展,实现桂林工业振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发展,实现桂林工业振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建项目。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园区加快集聚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00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其园区公司200万元补助。
(五)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按照《桂林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市工信〔2018〕43号)对竣工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补助;对租赁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完成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园区统一组织申报,连续3年按其每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当年起,3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支持工业招大引强
(七)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八)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2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3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买或租赁使用。免费使用期内,对厂房提供方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十五)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六)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七)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给予用水方降低0.1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八)支持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对龙头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连续3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其在公园景点游览、医疗卫生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1、5、10、12、13、14、15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县(市、区)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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