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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江科〔2020〕117号
2020-09-25 14:03:58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科技创...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2019 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在我市注册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学科类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要是围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及社会民生重大问题,开展高水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平台。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为主营业务,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技术创新中心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大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建设的,围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工程技术、现代农业等为重点,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生态系统,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是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的,促进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院士工作站是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立项),依托我市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立足于江门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通过的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到江门市内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
离岸研发机构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依托我市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在港澳地区以及海内外国际创新人才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建设的科研平台。
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市、区(市)多级联动,推动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离岸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0 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 2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
第五条 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资助,但对获得资助后,再次通过本办法中其他科研平台认定且资助标准高于已获得资助额度的,可申请差额。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离岸研发机构不受此限制。
已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不得就同级别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申请资助单位注册地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高新(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资助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我市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相应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科技创新平台仍在运行当中。
第八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的申报评审、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下达,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资金拨付、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的审批分为资助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助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对象。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资助对象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其中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要的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费不得低于总资助经费的70%。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区(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报告,资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资助资金2年内未使用完毕的,余下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对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进行处理。违规单位及违规情况将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7〕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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