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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财行〔2019〕82号

2020-05-25 20:13:46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财行〔2019〕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8〕12号)、《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市开展各类人才引育、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载体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旨在带动基层政府、企业、金融资本、风投资本等各方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拨付的相关扶持资金可按规定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管理和执行,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等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和执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开展专项资金政策研究;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根据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会同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三)协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综合评价,并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四)对主管部门安排涉及企业和个人专项资金时使用信用记录情况的监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开展主管人才项目相关资金的政策研究,完善各部门资金管理配套办法;

       (二)负责归口人才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申请资金拨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建立项目库等;

       (三)负责做好具体人才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对口部门做好人才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职责:

       (一)按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认真行使经费管理职责,按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

       (四)接受各级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有关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备职能部门;

       (五)落实各级职能部门的其他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我市重点扶持的人才项目、人才平台、人才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主要范围:

       (一)对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省重大人才平台进行配套支持;

       (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团队和项目;

       (三)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人才平台建设;

       (四)对人才服务单位、人才专业机构等第三方主体进行扶持;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人才创业企业进行奖励;

       (六)支持其他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的人才工作主体。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项目资助、平台资助、购房补助等形式安排,具体按照《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8〕12号)及其他人才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条件和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 入选省以上人才工程的人才项目配套资金以省以上入选文件为准,审核标准参照省以上资金拨付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条件和标准按照我市人才发展扶持政策、各实施细则或当年申报通知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人才项目入选同一层次多个人才工程的,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拨付。

       第五章 资金拨付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通知申报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各有关单位和人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依托市级统一的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一般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人才所在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材料。

       (二)初审:区级人才项目一般由区主管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主管部门,市级人才项目直接报市主管部门。

       (三)复审: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核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四)审定: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安排计划。

       (五)发文: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一般应按以下规定使用相关经费:

       (一)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省级以上扶持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支。市级配套资金按对应的“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支计划”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中,“千人计划”国家和省扶持资金为科学技术人才奖励,由人才自主使用,市级配套资金主要支持用人单位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南太湖精英计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用人单位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等创新创业活动。“南太湖特支计划”资助经费的50%用于科学技术人才奖励,由人才自主使用;其余50%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持人才开展团队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创新、工作室建设、合作交流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其他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人才发展扶持政策、各实施细则或当年申报通知等文件执行。

       (四)专项资金扶持用人单位的经费,一般用于用人单位创新创业活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人才团队自主使用。

       第十八条 除明确人才自主使用的经费和人才购房补助经费外,其他扶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购买住宅、车辆等支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并以项目为单位,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提供足额配套资金,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除依法确定的涉密信息外,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一般应将专项资金预决算、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及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绩效评估专项制度,通过资金拨付评估、年度绩效评估、项目验收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项目评估,作为具体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完善人才项目退出机制和资金退回机制,对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退回资助经费。建立创新容错机制,由于技术产业化失败、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后,原则上不追回已使用资金,结余资金应及时退回。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才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情况作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或酌情减少专项资金扶持。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人〔2008〕25号)、《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湖组〔2013〕7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Tags:专项资金湖州市管理办法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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