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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闽知管〔2017〕2号
2020-05-09 20:16:09 知识产权企业类人已围观
简介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七)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企业贯标、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的企业,经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并颁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
第八条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按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促进专利转化实施、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服务等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主要有专利申请、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企业贯标、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运营、专利预警、专利权评价、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内容。
(二)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三)对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各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三)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四)配合省、市知识产权局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至少1名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有效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复核,复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复核通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发文确认后继续发证,并择优列入知识产权密集型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未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暂行)》(闽知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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