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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呼科字〔2017〕11号
2020-10-27 11:42:30 知识产权企业类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培育呼和浩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培育呼和浩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推进本区域内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
(二)企业为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三)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专利不少于20件(其中,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近3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同行业领先,专利授权量不少于10件(其中,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2件),有效专利拥有量逐年增长;主导产品为自主研发发明专利转化成果;
(五)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近3年专利转化实施比例不低于6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建立健全了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已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七)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能够有效运用专利信息平台进行专利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增强创新的效能;
(八)企业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且近3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违反法律、法规受处罚的记录;
(九)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有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能够有针对性的分别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同等条件下,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以下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等说明材料;企业已制定的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激励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企业有效专利清单,近3年专利申请及授权清单,授权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情况,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近3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违反法律、法规受处罚的声明;
(七)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被认定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优势企业资格。不参与复核的企业,其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新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势企业申报的科技、知识产权发展计划项目;
(三)基于优势企业需求,协调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法律服务等方面专家,为优势企业获权、用权、维权提供重点咨询服务;
(四)适时组织优势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和各类知识产权展览(展示),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持续提升,有效专利拥有量逐年增长;
(二)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两年内通过“贯标”认证,并保持认证有效性;
(三)已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并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要求持续运行,保持认证有效性;
(四)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和专题活动;
(六)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六)以不正当方法影响认定及复核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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