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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8号
2020-05-13 13:32:51 行业资质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掌握核心技术并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企业。市科委负责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申报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为八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二)申报企业主导技术在细分领域(行业)位居全国前三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须不低于15%。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五)申报企业在申报认定的近三年及当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对产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四条 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科委发布公开征集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委审查后,企业从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证书。
第五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内部支出、利润、有效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状况等企业创新发展综合情况,通过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科委。
第六条 经认定的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连续两年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负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等情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况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每年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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