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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若干奖励办法

2024-09-06 08:49:5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围绕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能力,以建设创新于城和科技强镇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改造提升我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助推我镇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我镇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1.科技进步奖:提名浙江省科技进步奖奖励2万元,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奖...

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若干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围绕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能力,以建设创新于城和科技强镇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改造提升我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助推我镇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我镇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

1.科技进步奖:提名浙江省科技进步奖奖励2万元,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奖奖励5万元。

2.企业升级:当年度企业被新命名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00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000元。被评为“研发中心”:县级1000元;市级2000元;省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3000元。

3.科技合作: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当年度每签订一个合作项目,并完成“揭榜挂帅”系统流程奖励5000元。

4.专利项目:当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每件3000元。

二、引才引资

1.对企业自主新引育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省级高端人才(经县委人才办认定),每人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培育一名“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每新入选一名海外工程师或培育特支计划专家1人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每引进一名硕士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交当地社保)一次性奖励企业5000元。每引育一名全职国家级高端人才的,每人次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给予引荐成功入选“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2万元;给予引荐申报国家、省特支计划人才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1万元;给予引荐申报国家、省引才计划人才且入围答辩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5万元;给予引荐申报国家、省引才计划人才成功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10万元。

3.给予引荐省级人才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1万元、给予引荐国家级人才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1.5万元、给予引荐顶级人才的中介或个人每人次奖励3万元。

4.给予受邀代表镇参加市、县创新创业大赛或科创项目集中路演的中介、企业或人才每人次奖励5000元。

5.通过嘉兴市初审国家特支计划奖励1万元,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奖励5万元;通过嘉兴市初审浙江省特支计划奖励1万元,入选浙江省特支计划奖励5万元;通过嘉兴初审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奖励1万元,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奖励5万元。

6.以上层次人才引进或项目需符合县级部门有关规定。

三、品牌创建与产业标准制定

1.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2.凡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或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3.获得省、市、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

1.当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当年度出口额给予1美元奖励0.5分人民币。其中,出口额比上年度增长5%以上的,按当年度出口额给予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

2.当年度有新增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本镇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3年内再次募集的资金在本镇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镇的视同上市政策执行。

2.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挂牌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挂牌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两项奖励之和不超过挂牌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和获得县级补助间的差额,挂牌后首次成功募集3000万元以上并全部投资镇内实体项目的再给予25万元奖励。企业在其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对首次上规(限)的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大做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包括个体户),年度营收首次达到100万元,奖励15万元;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奖励15万元;年度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奖励15万元。

七、其它

1.上述项目完成后,下一年年初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上报镇经济建设发展办公室初审,报镇政府审批后奖励。

2.奖励额度不超过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3.凡当年度同一项目多重获奖的,本办法奖励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4.单独签订招才引资协议的中介或个人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5.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城镇人民政府。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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