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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2024-07-18 09:24: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推动全区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 大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推动全区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小升高”培育计划,组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力争到2023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4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以上。
第二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寒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新推荐入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型人才的,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并认定为市高端技术人才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2万元补助;对在我区新建院士工作站,且认定为市高端技术人才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22万元补助。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列入潍坊市考核指标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备案)的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列入潍坊市考核指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引导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聚焦“十强”产业技术领域,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快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各部门、各单位争取的中央和省、市级创新类资金,统筹择优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从2021年开始,将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提高到200万元,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费用辅助账,督促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对获得省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区财政按照省补助金额的7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全力激发企业创新研发活力。
第六条 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支持引进专业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推动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引导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推进高校院所成果落地转化,对通过市级科研院所合作平台项目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注册独立法人组织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注册运营时间、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指标符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获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推荐申报各级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平台、科研院所合作平台项目等方面,可优先享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积极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鼓励园区管委会、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型企业等主体牵头,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组建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创新创业共同体,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用足用好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政策,按照“统筹布局、择优推荐”原则,积极稳妥打造市级和省级备案创新创业共同体,争取纳入省“1+30+N”创新体系。
第九条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直接融资,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省级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联合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服务。积极落实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十条 推进科研仪器资源开放共享。贯彻落实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创新券”政策,引导仪器“供给方”企业借助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开展检测、试验、分析服务,发动作为仪器“使用方”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积极对接省平台资源,提高全区科研仪器资源利用率,降低中小微企业(团队)创新创业成本。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或奖励。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因工作实际需要,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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