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企业资质 > 高新技术企业

江门市翠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024-05-31 09:21: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创新产出,围绕把翠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集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为一体的国家一流高新区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提升行动和人才引进提质行动,优化完善重大科研平台布局,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翠山湖高新区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进行扶...

江门市翠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创新产出,围绕把翠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集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为一体的国家一流高新区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提升行动和人才引进提质行动,优化完善重大科研平台布局,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翠山湖高新区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进行扶持、奖励,为规范相关的扶持、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等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区内满足《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江科〔2021〕132号)文件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认定条件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在孵企业指的是在翠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等运营机构提供的场所注册的且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第十二条相关条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申请奖励的在孵企业的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翠山湖高新区的孵化场所内。

第三条  对当年度参加江门市科技局组织的市级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并获《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江科〔2021〕132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运营评价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孵化器、加速器运营评价结果为A级的,补助 20 万元/家、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总数量不超过 5 家;运营评价结果为 B 级的,补助10万元/家、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总数量不超过10家。相关运营评价工作按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当年度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成功引进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创业团队或企业且在翠山湖高新区提供的场所内注册公司并运营的,连续3年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资金扶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江门市级和广东省级相关奖项的,一次性给予所获大赛奖金5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三章  工业企业小升规

第六条  本办法称的工业企业“小升规”是指从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并经开平市统计部门核定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数据统计库。

第七条  符合工业企业“小升规”要求的,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符合工业企业“小升规”要求的,对新升规且在完成升规后的下一个年度继续保持规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符合工业企业“小升规”要求的奖补对象不包括“转专业”企业(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以及“跨地市”企业(省内A市规上工业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至省内B市)。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为高企)是指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满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3号)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的,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对初次成功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协助其申请省级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在成功申请获得省级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基础上,鼓励企业继续加大生产、创新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获得省级贷款贴息奖补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初次成功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积极协助其申请省级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在成功申请获得省级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基础上,鼓励企业继续加大生产、创新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获得省级贷款贴息奖补金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翠山湖高新区内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园区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江门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 万元、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建设经费扶持。

第二十条  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 40万元、4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建设经费扶持。

第七章  上市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上市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税收缴纳地在翠山湖高新区且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科创板上市交易的企业。其中主板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60开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000开头);中小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码以002开头的板块;创业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码300开头的板块;科创板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88开头的板块。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实现境内主板(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实现境内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实现境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在境内科创板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向上交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并取得上交所受理函的,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章  总部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23〕21 号)第五条认定规定,在翠山湖高新区内经江门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十八条  落户奖。

总部经济政策实施期内,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按企业对开平市综合效益贡献的50%予以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区域型、功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营贡献奖。

在库的所有经江门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结算的主营收入、综合效益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对开平市综合效益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章  科研院所(检测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科研院所指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中心等单位在翠山湖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区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按“一事一策”,办公场地(土地)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用地的,给予最高不超100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且扶持资金不超过科研院所建设资金的50%。

第三十三条   科研院所建成后投入运营的,通过考核评估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人才引进、仪器设备或公共服务奖励。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集聚优势,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选派青年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到翠山湖高新区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帮助园区企业破解 技术难题,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对通过广东省、江门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科研合作项目,且符合园区产业方向或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万元立项资助。

第十章  跨境电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的跨境电商指的是在翠山湖高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快件分拣清关中心,主要经营个人物品(快件)进出口清关、跨境电子商务快件B2C进出口清关、B2B2C进口保税清关以及邮政EMS快递等业务,并提供关检联办“单一窗口”、申报汇总的跨境电商快件报关、清关、进出口结汇退税、进出口物流等多功能通关服务的平台。

第三十六条   扶持跨境电商租金和管理费用。跨境电商运营单位租赁翠山湖高新区内的场地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本年度进出口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合计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扶持经费。

第三十七条   扶持跨境电商通关物流费用。对通过江门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录入,并在翠山湖高新区分拣清关中心通关,且纳入翠山湖高新区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的货物,本年度出口金额5亿以上10亿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50万扶持经费;本年度出口金额10亿以上100亿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100万扶持经费;本年度出口金额100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最高200万扶持经费。

第三十八条   支持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对在翠山湖高新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代码6033)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一年度内每个档位补贴不叠加享受。

第三十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登记,并在翠山湖高新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按进出口额的0.8%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章  专利

第四十条  本办法奖励的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扶持奖励范围包含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

第四十一条  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但获得授权的个人,同一年度内享受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二)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翠山湖高新区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对获得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5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个人,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PCT专利最多可获2次授权资助。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资助,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

(四)专利维权资助。翠山湖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就该专利在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且被最终生效判决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的,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专利权利人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2件。

第四十二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配套奖励

(一)翠山湖高新区内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

(二)翠山湖高新区内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3万元。

(三)翠山湖高新区内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1万元。

第四十三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

(二)获国家专利银奖或者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3万元;

(三)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或者广东省专利银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2万元;

(四)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1万元;

(五)获广东省发明人奖的,每人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0.5万元。

第十二章  人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初次在翠山湖高新区民营企业就业,并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开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新引进的人才,按符合条件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出站博士后: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5000元/人、本科生1000元/人。

第四十六条  对在职攻读本专业或本工作领域博士、硕士学位的企业人才,对新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学历)后继续留在翠山湖原企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和5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留在翠山湖高新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留在翠山湖高新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十八条  推进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鼓励各类人才带产业项目落地,实现以人才带项目、以项目聚人才。对翠山湖高新区2024年1月1日后新引入的招商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后两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且吸收就业人员(要求在开平市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100人的(增资扩产项目为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且新增在开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不少于100人),向项目企业颁发引资引智特别贡献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十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奖学金,开展“订单式”培养合作,培养对象毕业到翠山湖高新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就业满1年,按照硕士研究生(全日制)1 万元/人、本科生(全日制)0.5万元/人、大专生(高级技工班毕业生) 0.3万元/人、中职学生(中级技工班毕业生) 0.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行业协会)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十条  提交申请。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附件1要求填写申请表,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翠山湖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十一条  审查评审。由翠山湖管委会和市人才办、市科工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企业或个人逐一考核评审。

第五十二条  核定上报。联合评审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加具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按资金支付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翠山湖管委会根据审批意见向企业或个人发放相关资金。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领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翠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与广东省、江门市和我市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不包括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或上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期间”“以上”、“超过”、“不超过”、和“不少于”均含本数。

附件:

1.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审核申报表

2.江门翠山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Tags:江门市翠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站点信息

  • 文章统计篇文章
  • 标签管理标签云
  • 友链洽谈: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