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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2023)

2024-04-25 08:52:1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1.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属规上的再增加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金安区)给予10万元...

六安市金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2023)

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属规上的再增加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金安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市出台新政策,以市政策为准)。

2.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今年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给予3000元/家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备案机构600元/家补助。

3.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免房租,水、电、物业费按照实际缴纳的80%予以补助。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对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以企业归集并最终获得国家统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金额为基数,按0.8‰标准给科技服务机构奖补。

5.每年在区内研发占营收比重不低于5%且研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四上”企业中,开展研发投入强度增幅“十强”评比(若符合条件企业数不足10家的,按实际家数评比),获奖企业奖励1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出现负增长的不享受。与市研发“双十佳”表彰不重复。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6.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科技型工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或直接购买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形成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且未获得省市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每个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中企业自筹部分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企业。同一企业、项目实施期内不重复享受。

7.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产业创新研究院,每年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创新研究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区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8.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合同登记工作:当年累计登记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0.2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0.4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2亿元的,给予0.6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补。

9.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经信部门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10.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开展科技项目攻关

11.区内企业发布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被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科技厅的,给予1万元补助,获省“揭榜挂帅”专项立项的,按照省市要求配套资助资金。

六、加强中介机构绩效评比

12.根据金安区高企认定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备案标准,建立备案库,每年对入库机构在高企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研发投入辅导等业绩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附则

1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奖补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对我区重点支持的重大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奖补。

15.本办法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牵头办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16.各类科技奖补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并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17.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最终解释。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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