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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4-11 10:19:0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强化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赋能支撑,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特制定本措施。一、优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强化技术攻关产业化导向,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完善市重大科技项...
关于强化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赋能支撑,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强化技术攻关产业化导向,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完善市重大科技项目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组织调度和服务对接机制,实施“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和推动“有目标的成果转化”,力争每年推动 20 项市重大科技项目实现产业化或向市重大建设项目、市增资扩产项目转化。支持龙头科技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技术创新联合体,形成全产业链条研发项目群,开展多学科、多主体、跨行业、跨单位集成式协同攻关,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对单个全产业链条式集成攻关项目群最高资助总额 3000 万元。瞄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技术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0万元。服务行业骨干企业重大研发需求,对凝练提出的自身暂无能力解决或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的科研攻关任务,以“揭榜挂帅”方式向全社会发榜公布,征集揭榜方开展重点攻关或共同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 万元。支持市内各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并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产业化,对符合配套资助要求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 1:1 和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额度分别为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构建科技成果落地服务闭环机制。构建“培育发现科技成果、精准评价科技成果、闭环服务科技成果、加强考核保障”的全过程工作机制,力争每年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100 项。依托“企莞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线上数据平台,建成科技成果发现库、科技成果服务库、技术经纪(理)人库、企业产学研诉求窗口及科技成果展示区,实现科技成果数据采集、上传、展示、评估、推送、流转等交互功能,打通企业需求与成果供给堵点。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采用“先创建、后认定”的方式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三年内累计建设 3—5 个,对经认定后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补贴,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必要条件。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功能,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产业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完善科技服务生态体系。探索建立由国企主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统筹服务全市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工作,为科技项目落地提供空间、人才、资金等服务。总结推广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成功经验,遴选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共建创新创业社区(综合体),在区域内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完善基金投资服务、开展创业培训、培养卓越工程师、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为企业发展赋能,到2024年底,累计建设创新创业社区(综合体)5—8 个。〔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镇街(园区)〕
三、校企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加快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建设,探索校企联合培养新机制。出台培养卓越工程师扶持政策,在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等领域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凝练项目需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与合作高校开展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来莞硕、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及科研津贴,力争每年国家、省及合作高校给予我市定向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招生指标不少于 500 名。支持东莞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联合香港科学园等合作机构共同组织夏令营、工程论坛、工程竞赛、定制化工程人才培养班等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组建天使投资母基金。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城市定位,设立总规模 10 亿元、首期5 亿元的东莞市天使投资母基金,以“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生态建设”的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围绕我市七大新兴战略产业、九条重点产业链细分赛道,鼓励镇街(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创新创业社区、创新平台等联合设立子基金,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总金额最高1000 万元。建立与天使投资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允许母基金管理人针对直投子基金制定项目投资团队跟投制度;探索对天使投资母基金实行整体考核,设置 40%容亏比例,鼓励项目投资团队愿投敢投。依托市电子计算中心(广东省科技金融分中心东莞分中心)开展投后赋能服务,逐个项目跟进,为已投项目对接政策、资金、空间、技术、人才、市场、规划等各类资源服务,助推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东莞科创金融集团、各镇街(园区)〕
五、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队伍,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持续增长、保持全省前列,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 10500 家。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纳入市政府“硬任务”事项,部门联动、市镇联动开展培育、辅导、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联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企业专利授权情况开展监测分析,联动镇街(园区)广泛开展专利申请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储备。发挥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凤岗、寮步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创新创业社区(综合体)作用,在镇街(园区)持续打造一批高品质的低成本空间,吸引青年企业家、科学家前来创新创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域;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质量,更好地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 万元的认定奖励。建立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库,鼓励镇街(园区)对接优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对入库服务机构开展的辅导服务进行监测评价,引导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对辅导服务效果突出的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六、筑造工业人工智能生态体系。加强算力、算法、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创新,设立“工业算法”联盟,在工业制造领域组织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重大研究项目。紧密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聚焦东莞行业优势,在企业产线、控制设备上试点部署一批“边端计算盒”,推进建设规模化边端智算网络,为企业提供数据价值挖掘和智算服务,引导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参与数据交易,推进数据提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七、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聚焦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高分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引进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新材料企业,完善新材料项目落地机制和产业生态,打造新材料产业创新高地,力争 2024 年新材料产业营收规模达到1600 亿元,2027年营收规模达到 2100 亿元。组建新材料创新型企业库,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场地和办公场地的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推荐新材料创新型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获奖项目在莞落地转化的优先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认定一批市级新材料产业园,引导新材料企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百级、千级、万级洁净厂房的,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园区)〕
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依托散裂中子源和高水平医院推动东莞硼中子俘获治疗项目(D—BNCT)全链条产业化,积极布局打造核医学产业高地。依托生物医药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推动重点产业链建设,厚植创新药、高端仿制药和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发展新优势,力争2024 年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营收规模达到 300 亿元,2027 年营收规模达到400亿元。以重大项目招引与重点平台建设为牵引,推动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治疗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启动生物医药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提供优质落地成长空间。推动高水平医院积极参与打造“政产医学研”全链条创新生态,支持龙头医院探索临床导向的医学成果转移转化新路径。〔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九、促进莞港澳科技交流合作。精准对接港澳高校院所和科技园区合作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样品试制、项目孵化、人才培养。重点推动与香港科学园合作实施IDM2 电子开发加速计划,对接香港城市大学“HK Tech 300”计划推动香港科创项目来莞转化,联合香港工业总会共同推动在莞港企与香港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制定专项莞港澳合作实施方案给予支持,每专项每年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我市科技企业联合香港、澳门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共建联合实验室,支持我市企业赴港澳设立研发机构对接境外创新资源,对获国家和省有关港澳的科技合作项目或研发平台建设等立项的,市财政按 1:0.5—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台港澳事务局、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
本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涉及的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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