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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滁州市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
2024-04-01 09:22:3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滁州市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精神,推进滁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育强创新主体和转化主体,下好科技创新“先手棋”,努力让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为现代化新滁州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育...
滁州市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精神,推进滁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育强创新主体和转化主体,下好科技创新“先手棋”,努力让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为现代化新滁州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育强企业创新主体
(一)培育科技型创新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分类培育更多科技型创新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出台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依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以“大企带小企”方式,融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参与,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补,市财政根据创新绩效给予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补,原则上由受益财政承担;受益财政不明确的,由市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以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千亿技改”“千企升级”,每年实施亿元以上技改项目100项以上,推动企业产业规模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构建。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市、县市区(园区)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两项不重复享受,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两清零”行动。建立倒逼机制,将有无研发活动、研发机构作为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实施“两清零”行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出台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采取市、县市区(园区)共建共担方式,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开展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试点工作。依托“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滁州高新区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指导、精准支持,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牵头单位:滁州高新区、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新苏滁高新区、天长市人民政府、全椒县人民政府、来安县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
二、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
(六)支持“一室一中心”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被列为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象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的前期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和各类研发平台获得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鼓励各县市区(园区)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围绕八大产业链,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场景促进中心,常态化开展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对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八大产业链,依托高校院所,实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基金”、多元化投入团队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建立以成果转化为主导,兼具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等多种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体系
(九)支持建设科技大市场。出台政策支持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大市场,依托安徽省科技大市场、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完善大市场科技成果交易、挂牌、拍卖、成果发布、项目推介等功能,扎实推进滁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培育工作,备案机构培育有效期3年,定期组织专家对备案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给予绩效评价优秀的机构最高5万元奖补。支持高校院所在滁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市、区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励,鼓励县(市)财政自行给予适当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滁州分中心工作机制。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加强PCT专利布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加快培育技术经理(纪)人队伍。将技术经理(纪)人纳入市人才计划选拔范畴,出台专项管理办法,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制定技术经理(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
四、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十三)完善科技孵化链条。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创新资源优势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力争到2024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县域全覆盖。探索开展市级“加速器”备案工作,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多层级、多类型、多主体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孵化载体能力建设。组织对众创空间(包括星创天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开展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孵化载体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市财政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补。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出台政策,对获得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实施资金奖补、减免房租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五)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方式。坚持“谁能干就让谁干”的原则,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赛马”等方式,聚焦关键核心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补。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优先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布局建设综合性中试基地,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布局建设专业性中试基地。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性中试基地备案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补。鼓励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适当奖励。各开发园区要鼓励、引导企业到沪苏浙等地设立“人才飞地”“研发飞地”,对已设立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科技强农计划
(十八)科技强农促进乡村振兴。聚焦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高标准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打造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数字化农业建设,推进生产、经营、管理数字化建设,加强农业产业互联网布局,探索农业产业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到2024年,建成数字农业工厂25个、数字农业应用场景130个。推动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现代林业产业园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力争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科技特派员等各类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项目,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支持县(市、区)立足当地主导或特色优势产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的“链式”复合型科技特派团,有序推进“一县一团、一团+N业”。支持农业园区、企业等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载体,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对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财政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设创新人才队伍
(二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改革重组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发挥投早投小投优功效,“扩面增量”改革天使基金支持范围与投企数量,优化决策流程、推行市场化运作、提升基金扶企效能。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企业所在地财政并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城投集团,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优化环境广聚人才。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政策体系,开展“智汇滁州”系列人才活动,发挥“人才投”“人才贷”等助创作用,完善“一站式”人才服务体系,广聚一批江淮“战略帅才”“产业英才”“青年俊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滁留滁创新创业。加大“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引进一批在国际科技或产业领域起方向性、全局性引领作用,具有卓越科技组织领导才能的顶尖人才(团队),对其负责项目“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综合性资助,给予5年左右、每年100万元人才奖励。鼓励高层次人才全职在滁工作,最高享受400平方米首套住房购房100%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在滁创(领)办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构建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培训体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加强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管理,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强化提升院士工作站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队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挖掘潜能、提质增效。鼓励支持院士工作站联合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鼓励受益财政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的,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科技金融赋能
(二十四)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市科技创新资金与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联动,市属基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与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成果转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金融服务驿站等专营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给予企业50%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城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工投集团、市矿投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人民银行滁州支行,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加大政府基金扶持成果转化力度,扩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覆盖面。加大基金投早投小投优力度,鼓励省级以上孵化载体设立种子基金,重点投向即将创立企业的科研团队或实际运营未满1年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对接省雏鹰计划专项基金、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人工智能主题基金,积极推进滁州子基金设立工作。扩大安徽省科转基金滁州子基金规模,推进各类财政性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市矿投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人民银行滁州支行,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创新园区集群建设
(二十六)支持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滁州高新区实施“一区一带多园”管理体制,全力把滁州高新区打造成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重要引擎,建设成为滁州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市财政给予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补。推动安徽滁州、安徽小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标准建设,对获得省绩效评价优秀的,鼓励受益财政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加快天长、明光、来安、琅琊四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提升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市财政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的,市财政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奖补。对获批省科普基地的,鼓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对接服务机制
(二十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滁州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联席会议,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署,分析研究问题,落实工作举措,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技成果“三就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市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组建由懂科技的企业家、学科带头人、产业关键技术人才、投资专家等不同行业代表组成的滁州市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其中企业家占比不低于50%。提供高质量咨询和指导,共谋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十九)完善常态化科技成果捕捉机制。建立“科技情报员机制”。由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联合牵头,市、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等选派“科技情报员”,围绕本地主导、特色产业,定点联系高能级研发平台,贴身寻找捕捉重大科技成果。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副总”“科技联络员”“科技特派员”服企、助企积极性,开展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常态化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构建创新型城市
(三十)打造富有成效、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围绕《滁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滁办字〔2022〕31号)目标任务,融合滁州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目标,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5G、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确保各项创新指标位居中部地区创新型城市行列先进位次,逐渐形成以科技成果转化和开放创新合作为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努力把滁州市打造成为安徽省乃至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创新创业先行区、创新要素集聚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滁州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宁滁新型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安徽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徽省政策调整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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