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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
2024-03-29 09:17:5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37号)文件精神,对标国内一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进一步发挥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昌吉国家农高区)在昌吉州乃至全疆高质量发展中的农业科...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37号)文件精神,对标国内一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进一步发挥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昌吉国家农高区)在昌吉州乃至全疆高质量发展中的农业科技创新引擎作用,推动昌吉农高区建设成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棉花科技创新高地、全国绿洲农业科技引领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一带一路”农业开放发展试验区,在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第一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引进至农高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在享受自治区、自治州奖补资金的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他类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自治区、自治州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
第二条 引进或培育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享受自治州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支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引进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战略科学家和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企业和创新引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根据农高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给予稳定滚动支持,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不受本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
第四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制定农高区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对经认定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按不同等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建设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和50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
三、打造人才集聚高地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组建各类创新人才平台,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带项目带技术来农高区投资创业的紧缺创新人才,通过产业基金等形式给予项目金额5%~10%的引导投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范围按照《昌吉州引进培育产业紧缺创新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昌州党办发〔2022〕20号)执行。(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农业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对农高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获批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项目、自治区人才计划项目和自治州人才计划项目获得者给予配套支持。对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项目、自治区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根据考核结果最高给予所获上级财政经费总额的10%配套支持;对自治州级科技人才专项计划的入选者,根据考核结果最高给予所获上级财政经费总额的20%配套支持。对企业进站博士后按照上级资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创新局)
四、促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在享受自治区、自治州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非折旧摊销类的研发支出再给予1%的后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税务局)
第九条 支持新品种新产品研发,通过国家、自治区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鉴定的自治区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审定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通过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高质量创新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三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连续三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对新落户农高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按照实际房租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房租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对参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按照所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代表农高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项目给予2万元参赛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和15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自治区、自治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项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农高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排名前三以内)的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获奖项目给予补助,在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奖励基础上,对按照所获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对组织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商协会、学会等机构在农高区举办有较大的影响力非盈利性行业活动、学术会议,经管委会备案的,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创新局)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昌吉国家农高区科技、人才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流程、所需材料、评定方式等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或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本政策中支持对象注册地须位于昌吉国家农高区内,且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无欠缴税款行为等,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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