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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24-01-24 09:43: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一)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咨询、研发费用归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全链条创新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服务100家以上(含100家)企业,且企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每成功服务1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0.2万元奖励,同一服务机构该项奖励累加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一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奖励1家为该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我区不再单独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首次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二)评价奖励(“以赛促评”奖励)。

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孵化器,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众创空间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众创空间,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优胜奖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享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将所获奖励资金予以退回。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区科技经费范围,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审核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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