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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速集聚创新动能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1-24 09:43:2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加速集聚创新动能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在《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 年行动方案》(高委发〔2018〕6 号)和《关于聚力提升创新主体动能推动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高委发〔201...
关于加速集聚创新动能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在《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 年行动方案》(高委发〔2018〕6 号)和《关于聚力提升创新主体动能推动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高委发〔2019〕1 号)基础上,优化升级相关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两落地一融合”,聚力攻坚创新主体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提升,加快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不断将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引向深入。2020 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6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75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 12%以上;新增备案新型研发机构2家,新增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和引进企业50 家以上;新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5 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7 亿元;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达 2.5%。
二、重点任务
1.高质量培育创新主体。加快培育更多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创新主力军,夯实产业创新基础。积极招引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落地发展,加快形成产业创新集群。大力实施“小升高、高升规”计划,持续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大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配套奖励,努力打造科创企业森林。
2.高质量集聚创新资源。突出产业化导向,以全球视野谋划开放创新,深入实施“生根计划”,加快创新资源有效导入;优化提升海外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机制和运行绩效,促进海外创新资源与高淳本土资源精准链接、聚合裂变,加速项目信息落地转化。加强文化领域交流合作,营造国际化创新氛围。
3.高质量促进成果转化。更大力度促进校企产学研深度合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业核心开展技术合作攻关,争取研发和转化一批原创性成果,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优质创新要素更好地向高淳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等需求合作,夯实产业链合作基础。
4.高质量打造载体平台。优化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加快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推进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高淳分所创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加快提升研发创新、企业孵化、资源集聚能力。坚持市场导向,优化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标准,突出分档培育、分类考核,不断提升运营质效。
三、政策支持
(一)培育打造科创企业森林
1.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按省支持标准给予配套支持;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50 万元奖励;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 2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型平台型企业,按照上级到账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2.实施科创企业引培计划。围绕医疗健康等主导产业,大力招引科技项目、科技型企业。给予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50 万元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招引科技项目,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给予奖励,同时在兑现政府产业政策时,本地企业所引入企业形成的税收贡献三年内可合并计入其税收贡献的基数。
3.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效。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孵化的落地项目,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列入规模以上企业分别按每家 20 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技术水平高的研发成果落地,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来淳转化,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院士或同等级别高端人才来淳创业,在每年新评定的“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中遴选 1-2 个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每个项目给予 300-5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4.推动孵化载体建设。对获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奖励。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后留区发展且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 100 万元的毕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给予孵化载体奖励。
(二)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5.高强度支持科技创新投入。对初创期科技企业,自企业注册起三年内,政府各类产业政策支持不与企业对本区税收贡献挂钩;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费用奖励的企业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6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费用奖励的企业给予1:1 配套奖励;对同比上年度研发投入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 5%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奖励期限三年。区级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就高、不重复奖励。
6.高起点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支持科技型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市级实际到账经费给予1:1 配套支持,区财政最高补助 500 万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参与主导产业核心技术揭榜攻关,对承担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的给予10%奖励,省级最高 50 万元、市级最高10 万元。
7.高质量发展企业创新平台。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一年份就高执行);对企业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院士研究院、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50%的配套支持。获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50 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大城市市区设立的“飞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 40%租金、最高40 万元的补助,并连续补助三年。
8.高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来本地转化,经登记备案后,按照科技成果交易额的 20%给予奖励(每个科技成果交易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中 15%奖励科技成果落地企业、5%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登记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交易的技术输出方,按交易额的 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9.高水平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对在高淳举办市级认定的国际性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最高一次性给予50 万元补助。加大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按在淳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承担省、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给予 50%配套经费支持。其中,与“生根国家”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 70%配套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10.优化产业发展空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高标准厂房(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高标准厂房用地不与总投资、投资强度挂钩,经认定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优惠保障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用地。
11.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拓展创新券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支持上下游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认证体系等需求对接,夯实产业合作基础。鼓励高层次科技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对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给予 1 万元/家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给予 3 万元/家奖补。
12.强化金融服务保障。综合应用市、区两级转贷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科技企业,持续做好“苏科贷”“宁创贷”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推进科技企业运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融资需求精准支持。加快引进和培育科创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提升辖区创投活跃度;鼓励建立孵化创投主体(含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的新型孵化器;建立天使基金、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协同机制,加强市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鼓励产业资源并购重组,对有并购需求的企业,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投力度。
13.营造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设立区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鼓励优先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支持创新产品的应用示范;对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优先推荐进入市医保目录备案,并积极推动其进入市创新医疗产品目录。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之日起2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弘扬企业家精神,聘请辖区内优秀企业家担任区“创新名城南部支点顾问”“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定为企业家服务日,建立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常态化制度。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增加全区创新名城相关公益广告投放量。
以上政策涉及 2019 年修订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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