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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徐汇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2024-01-05 09:04: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徐汇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专业服务业之一,发挥着推动高端产业集聚、促进社会化就业、优化人才配置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要素供给水平,助力区域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奋力推进“建设新徐汇、再造新徐汇”,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
徐汇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专业服务业之一,发挥着推动高端产业集聚、促进社会化就业、优化人才配置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要素供给水平,助力区域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奋力推进“建设新徐汇、再造新徐汇”,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徐汇区,或主要经营活动在徐汇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支持对象。
第二条(强化产业集聚效应)
(一)鼓励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徐汇区设立地区总部、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对于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等,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和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建办公用房资助。对于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合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综合性扶持。(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投促办)
(二)加快集聚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头部企业和服务品牌,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营业收入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可按年度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便利。利用“汇银企”徐汇金融服务小程序,帮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银行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信贷融资。(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第三条(助力能级全面提升)
(四)加快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精特新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于首次获评“专精特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全球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对于实现多元化发展并促进区域经济双循环贡献度较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可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六)对于推荐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成果补贴。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成为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见习带教费补贴,并对见习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开展的本单位职工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发挥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和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执法,构建诚信透明、合规有序的发展生态和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增强科技创新动能)
(九)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委)
(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发展,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支持科技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团队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鼓励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责任部门:区科委)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创新项目。对经认定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实施引才聚才行动)
(十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区域发展紧缺急需人才。落实落细国家级、市级及区级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根据有关政策,在租房补贴、人才公寓、医疗资源、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责任部门:区委人才办、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进一步拓展发掘区域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录,以及本市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本区特殊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绘制徐汇区人力资源服务地图,组建徐汇区人力资源产业联盟。鼓励联盟内企业作为供应商,依法依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招聘、人才服务等项目。(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徐汇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及博士后人员,按照区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拓宽市场化引才渠道,进一步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重点发展猎头服务、高端人才寻访等高附加值业态。支持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徐汇区“光启伯乐”项目。对经认定在引才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研学进修。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骨干人才培养,推荐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徐汇区人力资源领域高级研修班。(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本市以及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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