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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4-01-03 08:43:5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西行规发〔2020〕1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定位, 依法合规运营,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 33 号)和西城区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
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西行规发〔2020〕1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定位, 依法合规运营,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 33 号)和西城区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和机构。认定条件为:
1.申报主体为西城区内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2.申报主体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 33 号)统计类别;
3.申报主体围绕数字技术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科研团队带头人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对区域综合贡献较大,管理制度规范;
4.申报主体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申报主体适合多项区级支持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报主体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年新成立的可不提供);
4.符合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承诺函。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入驻和发展
新设立或新迁入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西城区注册成立或由西城区行政区以外迁入的重点 数字经济企业;
驻区企业新涵养是指西城区原有企业将数字业务分离,衍生 设立了数字经济类企业。
(一)实收资本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新设立或新迁入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新涵养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驻区企业。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验资报告、验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主体实收资本缴纳或出资证明票据复印件;
(4)申报主体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与本项目申报有关的资料。
3.奖补标准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 1 亿元(含)-5 亿元人民币,最高补助 5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最高补助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最高补助 2000 万元。对驻区企业新涵养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 按照对新涵养企业实收资本投资或出资金额的 10%进行资助,给予驻区企业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二)办公用房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新设立或新迁入重点数字经济企业。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购(租)房合同复印件(具体房租补贴事项以合同、发票为准。若房租事项发生变更,以最新合同为准);
(3)申报主体购(租)房支出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主体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与本项目申报有关的资料。
3.奖补标准
(1)在西城区购买办公用房且用于自有业务经营的,按照每平米 1500 元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获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原则上 5 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补贴。
(2)在西城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房租的 50%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3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租房补贴根据企业租用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后给予兑现。只对企业自身办公面积 予以补贴,营业大厅、出租给所属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合作机构等的空间不予支持。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三)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在西城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上市奖励。
1.支持依据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办法实施。
2.受理机构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第五条 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一)研发机构奖励
对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 获得国家级及北京市级部门首次认定或立项的企业研发中心、技 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设计创新 中心等研发机构予以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为申报上一年度经过国家级或北京市级部门首次认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机构;
(3)同一机构获得多项认定或多级认定的,按照获得的最高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励。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研发机构奖励汇总表及研发机构简介;
(3)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及北京市级部门认定的有关通知公告、立项批复复印件及牌匾照片。
3.奖补标准
(1)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 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
(2)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认定的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3)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市经信局认定的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4)其他经西城区数字经济统筹联席会审议认定的资质。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二)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补助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西城区 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的标准应为申报上一年度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企业(机构)须在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名(除国家部委、高校科研院所外);
(4)检测类标准、修订类标准均不予支持;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标准给予支持;
(5)同一标准为多家企业(机构)共同制定的,由制定各方自行协商支持金额的分配方案后进行申报;
(6)行业标准须在国家标准委备案后予以支持。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的正式文本(原件)、发布公告、备案公告(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奖补标准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西城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须为起草单位前五名),在标准公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国际标准)、40 万元(国家标准)、20 万元(行业标准)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三)承接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补助
对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级及北京市 级有关部门立项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类、技术推广类、平 台类等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须为研发类、技术推广类、平台类。不支持固定资产投资类、改造类、商业设施配套类;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资金额度高的予以支持;
(4)项目立项年度和支持资金到账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资金到账年度进行审核;
(5)企业承担子课题的,须提供项目主任务书和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申报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如项目费用全部由国家级或北京市级有关部门拨付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3)申报主体获得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上一年度资金到位证明;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3.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立项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按照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四)国家及市级项目资金配套补助
对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相应资金配套。其中:
国家级项目:科技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 部”)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科技部、财政部共 同实施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须按照实际合同及拨款单 位级别确定配套比例)。
北京市级项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 创新专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服务业促进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专项;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支持资金项目、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前沿 技术企业资金项目、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雏鹰人才企业支持资金 项目。
其他经西城区数字经济统筹联席会审议认定的项目。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申报的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改造类、商业设施配套类;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资金额度高的予以支持;
(4)项目立项年度和支持资金到账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资金到账年度进行审核;
(5)企业承担子课题的,须提供项目主任务书和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如项目费用总额全部由国家或北京市级拨付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配套。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3)申报主体获得国家及北京市级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上一年度资金到位证明;
(4)其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材料。
3.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项目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级项目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企业(机构)申请多个项目的,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五)企业获得荣誉奖励
对申报上一年度首次获得或新迁入西城区的国家级、北京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 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企业获得的荣誉称号为申报上一年度首次获得,或新迁入西城区的获得了国家级及市级荣誉称号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
(3)申报主体获得多个荣誉奖励的,按照最高奖励类别进行申报,不累计奖励。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自上年度起获得荣誉奖励汇总表;
(3)申报主体获奖证书、通知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奖补标准
对申报上一年度首次获得或新迁入西城区的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独角兽、专精特新“小 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级有关部门荣誉称号(数字经济标杆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 性 10 万元奖励。
其他经西城区数字经济统筹联席会审议认定的荣誉。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首次获得或新迁入西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认定为 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西城区存量企业申报上一年度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新迁入西城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报主体自上年度起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表;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材料。
3.奖补标准
对首次获得或新迁入西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认定为 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 10 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补助
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指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是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的泛零售形态。对已入选国家级、北京市级的已建成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予以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条件;
(2)已入选国家级、北京市级的已建成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且落地在西城区可直接申报本补助;
(3)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数量限一项,不予重复支持。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须提供已入选国家级、北京市级的已建成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且已落地西城的相关证明材料。
3.奖补标准
对入选国家级的已建成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补助;对已入选北京市的已建成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 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支持项目落地发展
(一)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
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机构)面向金融科技、数字商圈、数字文创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聚焦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金融科技、 医疗健康、数字文旅等领域,搭建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打造数字产业生态系统。
1.奖补标准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实施,对 科技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
2.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二)应用场景类项目补助
按照西城区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示范区的目标任务, 聚焦西城区数字经济建设重点工作,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机构) 综合运用 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核心数字技术,围绕城市治理、智慧政务、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场景应用示范,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先行先试,对取得良好示范效应或关键技术具有首创性的数字新场景项目给予补助。
1.奖补标准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实施,对 项目的数字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行业空白,已在 西城区落地应用,具有较强示范性、首创性且取得一定效益的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
2.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支持数字产业载体建设
(一)低效楼宇改造提升补助
对于低效楼宇改造升级用于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经认定, 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运营主体等资金支持。
1.支持依据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低效楼宇改造提升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
2.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数字产业基地建设补助
数字产业基地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方向, 具备相应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的数字经济发展聚集区。对经认定的西城区数字产业基地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数字产业基地运营主体,同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与核算;实际运营 1 年(含)以上;
(2)申报主体应具备完善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满足数字经济企业(机构)所需的专业服务功能,具有规范 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可实现对数字产业基地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具备完整的数字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 规划,并符合西城区总体规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3)入驻数字经济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 80%以上,且数字经济企业须在西城区纳税;
(4)入驻世界 500 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势企业 1 家(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2)数字产业基地申报书;
(3)基地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奖补标准
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数字经济人才发展
对已认定的西城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经综合评定入选的企业(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人才所属企业或机构为已认定的西城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
(2)人才奖励须以企业(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同一企业(机构)申报不得超过 2 人;
(3)人才与所在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低于三年或出具不低于三年的任职证明,在申请企业(机构)实际履职满一 年,且申请奖补年度至奖补期间须在该企业(机构)工作。
2.申报材料
(1)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人才奖励申报表及单位情况表;
(2)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或任职函,核心业务骨干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 任职证明;
(3)人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4)人才近三年获得荣誉及奖励证明;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资料。
3.奖补标准
对已认定西城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机构)按照企业综合贡 献、业务规模、创新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入选的企业(机 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以享受奖补。具体奖补 标准为:
高级管理人员为数字经济企业中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或总裁)和研发(技术)副总(或总监)、运营(市场)副总(或总监),或者与上述职位相当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企业(机构)综合评定情况,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个人应税收入 的 15%,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核心业务骨干为数字经济企业中为西城区数字经济发展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企业(机构)综合评定 情况,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个人应税收入的 8%,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4.受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
(一)受理机构为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 申报,每年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 位应当按照本年度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送申报资料。
(二)受理机构为其他部门的,按照各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 要求执行。
第十条 评审。
(一)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受理的第六条“支持项目落地发 展”,依据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相关政策组织评 审。
(二)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受理的第四条第(一)款项“实收资本补助”及第(二)款项“办公用房补助”、第五条“支持创新能力提升”、第七条第(二)款项“数字产业基地建设补助”、 第八条“数字经济人才发展”,通过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1.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2.初审通过后,经过专家评审、数字经济联席会(由区科技 和信息化局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西城区数字经济统筹联席会,简称“数字经济联席会”)联合审查,确定拟奖补申报主体名单和奖补额度,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及党组会审议,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批复。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奖补企业(机构) 和奖补额度。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通过北京市西城区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根据申报项目公示结果及专 项资金评审批复内容向各申报主体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积极配合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开展 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企业或机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予以 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资金实际拨付前,如发现企业或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则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或机构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 企业(机构)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的 5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 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1 年 12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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