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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23-12-19 09:21:1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号)任务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号)任务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阿地党发[2022]18)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扶持。扶持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10万元。已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再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复审标准进行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通过)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写《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每年度扶持资金的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扶持资金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九条 县市科技局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审核,联合税务部门出具推荐函报地区科技局,地区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的受理工作。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审核。高新技术认定扶持资金的审核由地区科技局负责。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认定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属(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区域拟扶持名单并推荐至地区科技局。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名单,由地区科技局依据自治区科技厅及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确认,地区科技局汇总审核,形成扶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地区财政局、地区科技局、地区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地区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地区税务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获得阿勒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扶持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扶持资金未使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扶持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地区财政局、地区科技局、地区税务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 地区科技局、地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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