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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汇总(包括各市、县、区)
2020-04-27 12:28:30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注:由于政策具有时效性,本文仅供参考,实际奖励详情请联系当地政府查询。 陕西省 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成功在上海...
注:由于政策具有时效性,本文仅供参考,实际奖励详情请联系当地政府查询。
陕西省
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在以上证券交易所借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奖励1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奖励20万元。
榆林市
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补助。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除外)挂牌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神木县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1)企业上市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已受理后,给予企业400万元奖励。
(2)企业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延安市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对企业挂牌上市实行奖励政策。公司注册地址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根据直接融资规模、在我市存续期和贡献度等因素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或分阶段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
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
铜川市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促投资稳增长的意见
对上市挂牌后备重点企业,除争取省级各类补助外,成功改制的,给予20万元奖补;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奖补5万元;
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补10万元。
韩城市
关于印发韩城市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10万元,给予保荐机构5万元,奖励资金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拨付。
(二)对于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实现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负责券商5万元奖励。
(三)对于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10万元,给予保荐机构5万元奖励。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政府补助50万元,取得融资后,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5万元,给予主办券商2万元奖励。
企业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
1.经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报经市金融办评审认可后,给予补助资金的20%;
2.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备案后,给予补助资金的20%;
3.企业正式挂牌后,给予补助金额的60%。
政府部门和主办券商奖励资金待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拨付。
(五)对于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和推荐机构各2万元奖励。
(六)对于通过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韩城境内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10万元,给予保荐机构5万元。
(七)对于从新三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10万元,给予保荐机构5万元奖励。
(八)对于成功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5万元奖励,给予承销机构2万元奖励。
渭南市
关于印发渭南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
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减半收取挂牌费,并按融资额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白水县
白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在境内成功上市(含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除外)挂牌的,上交易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在成长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挂牌后融资成功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奖励。
咸阳市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6〕25号
对在国内A股和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咸字〔2014〕8号)执行,对在新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按融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宝鸡市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未找到明确的条款
宝鸡高新区
宝鸡高新区《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发展暂行办法》出台
对成功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将给予40万元的奖励。
杨陵区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在国内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成功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汉中市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5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30万元。
安康市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对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A股市场上市的市内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于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西安市
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是设立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每年由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和补贴。具体奖励补贴办法由市金融办提出,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是开辟项目建设“绿色渠道”。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及其它规划、环保手续。
三是减免有关费用。上市后备企业在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并购市内企业和资产重组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评估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行政事业费(上缴中、省的除外)一律免缴。
西安市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意见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微企业,分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
西安国际港务区
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
1、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并在上市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园区的企业,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贴内容为:
(1)企业因上市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20万元。
(2)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咨询、法律、财会、保荐等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上市的主办券商,或成功推荐区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机构,按照辅导成功或迁转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主办券商或专业机构项目团队50万元。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在挂牌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园区的企业,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后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挂牌前期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内容为:
(1)企业因挂牌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企业挂牌过程中发生咨询、法律、财会、保荐等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挂牌企业在新三板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成功辅导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或成功推荐区外已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机构,按照辅导成功或迁转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主办券商或专业机构项目团队2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
1、支持区内企业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西股交)挂牌交易。
2、在管委会备案并在西股交成功挂牌(成长板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因挂牌补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补缴情况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挂牌企业在西股交以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对于成功辅导区内企业在西股交挂牌的辅导单位,按照辅导成功企业数量,每成功一家企业,奖励辅导单位2万元。
(四)境外上市 或直接融资
对于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按照其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1、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得到证券监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已通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批准文件,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3、对于在境外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委会将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5、对于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总额50%以上用于经开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的企业,管委会将按照其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6、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按单次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单次再融资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7、对经开区内的非上市企业,在境内外收购经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经开区的,根据收购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8、对经开区内的非上市企业,在境内外收购经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经开区,并以自有资产进行重组上市交易的,根据重组后上市交易首日市值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9、对经开区内的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外上市公司资产的,根据所收购股份的对价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10、对经开区内的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并购境内外非关联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并承诺上市公司不迁出经开区的,按照并购交易标的资产总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挂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50万元的补贴。同时,企业需承诺在两年内完成挂牌工作,两年内未挂牌的,企业需全额退还补贴和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对于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扣除前期给予的50万元后再次给予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3、挂牌企业通过新三板实现定向增发获得融资、且融资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挂牌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可转债、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且融资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的,按照融资的2%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为企业发行私募债、可转债、集合债等直接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补贴暂行办法》,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公司补贴。
对于为挂牌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担保、且反担保物仅为挂牌企业股权质押的担保公司,根据《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担保公司补贴。
5、企业因新三板挂牌而补缴税款的,按照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区级留成部分50%的补贴。
6、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按照辅导挂牌家数,每成功挂牌1家企业,奖励券商和项目团队各20万元。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区大力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能力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对企业上市费用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修订出台了《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对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扶持,对券商项目团队每成功挂牌一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制定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暂行办法》,在发行费用、债券利息、担保费用等方面给予企业和金融机构资金补贴。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原则上为管委会支持的高科技研发、现代服务业及战略型新兴产业)实施阶段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二)成功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总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三)以上两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在境内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二)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三)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并出具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总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四)以上三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西安曲江新区
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首发上市及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迁入曲江新区的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企业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首发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迁入曲江新区的上市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三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境内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迁入曲江新区的上市企业(除“新三板”外),给予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交易
(一)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挂牌进度分批拨付。对于企业完成改制的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确认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企业挂牌后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新三板”企业成功进行境内外IPO上市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四)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10万元奖励。
西安浐灞生态区
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新三板以上资本市场(含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
第四条对企业开展上市工作予以奖励:
1、企业在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非货币性资产经审计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份,依法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给予新增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新增财力贡献额且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文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按单次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0%以上用于航天基地内项目建设的,按其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航天基地的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并购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资产,并承诺上市公司不迁出航天基地的,按照并购标的交易价格的1‰对上市公司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对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1、企业在境内外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登记、纳税关系迁入航天基地的,按照收购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外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登记、纳税关系迁入航天基地的,且以自有资产进行重组上市交易的,根据重组后上市交易首日市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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