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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渝科局发〔2019〕119号
2020-05-28 18:46:21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精神,引导重庆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重庆市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重庆市登记注册;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实际场地设立在重庆市辖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7家,或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每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
7.每年拥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7.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重庆市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重庆市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会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重庆市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5.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
6.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国家备案;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 首次成为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重庆市众创空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 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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