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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0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2020-12-06 19:15:48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大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着力培养外贸增长新动能,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
为大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着力培养外贸增长新动能,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听证适用范围。
(四)已获得对应申报期限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或省财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我市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配套国家、省的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2个展位。
三、支持项目期限
2018 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6500 万(含)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境外展览会项目。
2018 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境外展览会项目。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该项目资金企业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202.105.183.150)进行网上申报。
(二)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正式装订材料至窗口(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
(三)预审通过后,由窗口递交纸质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在项目汇总表上加盖区商务主管部门公章(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五)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支持金额。
(六)公示后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纳入项目库。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1日(以资金系统开放时间为准)。
申报资料:
(一)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系统填报并打印)。
(二)企业信用报告(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信用报告打印”专栏打印,网址:http://credit.zhuhai.gov.cn/xycx/index2.html)。
(三)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邀请函或展位确认函。
(六)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通过组展企业参展的,另需提供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
(七)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八)参展费用发票。
(九)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页、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属国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原件)提交。如未从展会主办地出入的情况,请自行补充抵达展会主办地的其它材料提交。
(十) 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或港澳台胞证及能证明参展企业与参展人关系材料(参展前半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工资流水凭证或法人或股东出境参展可提供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外聘人员参展另需提供外聘协议和聘任费用支出凭证。
(十一)获得中央或省级资助的收款水单。
(十二)企业2019年度纳税凭证。
(十三)承诺书(见附件3)。
(十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汇率折算,如能提供水单显示汇款当日汇率,按汇款当日汇率计算。如无证明材料,则按照201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计算。
外文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作中文翻译,并装订在相应外文资料后面,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视同无效,不予受理。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请及时准备好申请项目资金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3号窗口(联系人:彭耀静,联系电话:2682781、2682782),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在提交材料时携带相应的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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