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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穗南文广旅体规字〔2019〕1号
2020-10-28 12:48:07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或组织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以及银行基本帐户在本区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
(二)除参加旅游博览会、旅游推介会外,旅游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进行的项目或者活动需在本区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经营贡献奖
第三条 对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三条)。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所指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新注册登记且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指到申报年12月31日止在本区注册成立连续经营满两年的旅行社,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营业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五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经营贡献奖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营业额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三章 服务平台奖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举办持续时间3 天及以上、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含国际标准展位总数500个以上的旅游展会,按事前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四条第一项)。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所指申报单位举办的旅游展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展出时间在3天及以上,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含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规格为:3m*3m*2.5m)总数500个以上”应以同展出场地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三)“举办展会的实际投资额”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投资额审计报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参加旅游博览会、旅游推介会等并以南沙为主题推介南沙特色,按事前申报项目不超过布展实际费用(含展位租赁、设计、搭建的费用)的30%对企业予以项目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四条第二项)。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布展实际费用”指申报单位参加旅游博览会、旅游推介会等实际发生的布展相关费用,包括展位租赁费、设计费和搭建费。“展位租赁费”指参展商租赁展位场地所支付的费用;“设计费”指展位的设计制作费用;“搭建费”指搭建展馆收取的对本次展会、推介会的管理、安保、清洁用电等服务的费用,如施工管理费、施工证件费、运输费、人员劳务费及水电费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布展实际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本区内策划举办具有南沙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且活动实际投入总额超过30万元,按事前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项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四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所指申报单位策划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申报时活动已完成,且活动实际投入总额超过30万元。“活动实际投入总额”指申报单位举办该旅游节庆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人员劳务费及水电费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平台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服务平台奖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事前向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意的文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报本细则第六条项目需提交:
1)与展出场地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展会总结报告(含展会执行情况说明、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影像图文资料等)(原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举办展会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2.申报本细则第八条项目需提交:
1)参加旅游博览会或推介会的展位预定合同、协议或确认函(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项目总结报告(含旅游博览会、推介会执行情况说明、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布展实际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申报本细则第十条项目需提交:
1)旅游节庆活动策划方案;
2)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执行情况说明、合同复印件、具体费用开支说明、支出凭证、相关影像图文资料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旅游节庆活动投入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四章 资金配套奖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新建和改造符合国家星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和改造后被新评定为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对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六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指“新建”、“改造”、“新评定”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申报时项目已验收完工。
第十五条 享受市财政拨款补助新建或改造旅游厕所的申报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但新建或改造后获评国家AAA、AA或A级厕所的,则可以享受本细则第十三条相应级别奖励与市财政拨款补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对被新评定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评定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旅游形态认定的申报单位,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六条第二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指申报单位,按申报类别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星级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指符合《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市、区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星级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企业;
(三)“特色旅游形态”指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评定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形态认定;
(四)农家乐及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申报单位均需符合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 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产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此项奖励不可叠加,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六条第三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所指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产品评比中获奖。
第二十条 申请资金配套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资金配套奖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项材料
1.所获评定、认定的批准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市财政拨款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申报企业需提交获奖产品介绍及成品。
第五章 固定资产补助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并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旅游项目,且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按事前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项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指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申报奖励时项目已验收完工;
(二)“项目固定资产认定”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固定资产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固定资产补助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事前向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意的文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含项目情况、成果介绍、项目实际可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支出说明、建设或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完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六章 提升能级奖
第二十四条 对本区旅游景区新建、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八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对被新评定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本条对应扶持办法中第八条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指“新获得”、“新评定”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提升能级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提升能级奖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项材料
1.所获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评定的批准文件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申报单位,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缺失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核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依规审定。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拨付。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或区政府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本区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本区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以及在我区的银行基本帐户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扶持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人死亡,或3人以下受伤)的企业,当年不予评选。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原落户本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在享受本区特别奖励扶持又符合扶持办法奖励条件的,继续按照原特别奖励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扶持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部门核查、奖励资金的提请与申请拨付;区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由区行政审批局提供有关企业的行业类别及注册登记情况;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区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统计关系要求明确如下: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企业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企业在南沙注册登记后,应在南沙设立经营(办公)场所并挂牌营业,设立总经理、行政、财务、核心业务等主要职能部门,确保有相应职务人员实际办公。企业只有满足该条件才可确保在南沙入库入统。
如企业确有需要在我市其他区办公的,应在满足第一点条件的前提下,在其他区设立的办公点应挂牌明确为该法人单位的办事处、内设机构、对外联络点等名称。
针对在我区注册未在我区实地办公,导致在我市其他区入库入统的企业,应将经营场所迁至我区,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企业迁址公告。企业主页、名片等对外宣传媒介应列明办公地址在南沙。满足上述条件,才具备条件向市统计局申请统计归属权迁移。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获得扶持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经营能力提升、品牌提升和服务质量升级等方面;可用于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三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扶持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条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在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扶持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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