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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31日
2020-07-23 18:45:50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东省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东省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我市镇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类。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补贴资金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按本办法申领相关创业补贴。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中山市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紧缺工种目录”),按照“紧缺优先、先到先得”原则核发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劳动者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本市户籍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外省市来中山务工人员、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中山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获得本省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二)技能鉴定补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下同)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每人200元的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时拨付至有关承训院校。中等职业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普通高等教育及退役后复学(普通高等教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成人高等教育及退役后复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据实按学费和课本费标准进行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8000元;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高等职业技能培训考前培训补助标准按该年度培训方案(通知)执行。
(四)技能竞赛补贴。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的省级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按实际参赛人数给予技能竞赛补贴。竞赛工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目录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工种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省级技能竞赛按上述补贴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劳动者自主报名参加省级技能竞赛的,其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教练费由组织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开展技能人才多元评价的企业或行业协会,评价高级工及以上达10人以上(行业协会评价20人以上)且评价工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目录、其他工种评价高级工及以上达3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贴。经技能人才多元评价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可按有关政策享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六)企业在职培训补贴。本市企业组织或支持在职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获得紧缺工种目录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中级工每人5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给予企业补贴,不设获证人数最低限制;全年有10人(次)以上(含10人)获得不在紧缺工种目录内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高级工每人3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补贴:6个月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给予1000元补贴,6个月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给予6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享受补贴起止期均不含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所在月份,下同)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上述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本人及其招收上述应届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上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除外,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上述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上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已享受市财政“农转城”“中人”养老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2扣减市财政补贴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第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企业就业见习补贴。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就业见习企业,为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给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企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为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补贴
(一)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应届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补贴。
第十条 创业服务补贴
(一)创业孵化补贴。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镇区创业孵化基地,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创业孵化补贴。
(二)帮扶创业补贴。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的起止时间,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办理就业登记)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创业人才培养。按每人1万元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资助不超过120名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四)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导师到市内高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村(社区)开展创业大讲堂授课,听课学员达30人以上,给予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授课补贴。
(五)创业集市补贴。各镇区为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市民免费提供创业集市摊位和基本设施,同时提供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创业集市活动所需场地费、水费、电费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市财政按每个摊位1500元、总额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各镇区按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六)公共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等。
第十一条 劳动者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办理就业登记并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二)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办理就业登记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吸纳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项目资助。对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在本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一)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经市人社局认定为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广东中山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市级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运营管理经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年度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充分就业村(社区)的,给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2400元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每个监测点(监测企业)上年度1-12月按月网上如实填报本企业员工总数、员工来源地、员工流失人数、缺工人数等数据,按每个监测点每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驻外劳务工作站补贴。与我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建立劳务工作站的省、市,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每年1万元的办公费补贴。
(四)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专项资金中可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5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作为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或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在公示时要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对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他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视情况进行技术处理,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计划获批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政策扶持对象申请补贴程序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化手段可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的,不得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证明。
第二十条 市下达各镇区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镇区预算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的补贴项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核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下达各镇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市人社局下达各镇区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镇区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和标准,或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41号)、《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人社发〔2015〕20号)、《关于调整就业创业有关补贴标准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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