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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市级激励实施办法
2020-07-01 20:11:31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制造业强市战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制造业强市”战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六稳”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聊政发〔2020〕2号)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领域
围绕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聊城实施纲要》(聊政发〔2017〕73号)和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第三条 激励方式
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和落实省级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奖励等。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行奖补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业(制造业)技改投资考核情况,结合当年预算资金落实额度,对各县(市区)实行分档综合奖补。其中第一档3个,每县(市区)奖补不超过600万元;第二档3个,每县(市区)奖补不超过400万元;第三档4个,每个县(市区)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度假区为四档,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用于符合支持领域所规定的产业方向,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普惠性奖补。按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所购置的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检验检测等生产检测设备(含软件)金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各县(市区)结合奖补资金额度统筹安排,每年的10月底前将奖补资金的开展情况及奖补结果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年底前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进行清算。
(二)落实省级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对上年度已列入省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分成不超过50%的部分对企业进行奖补,具体的奖补标准与省级奖补比例相同。
(三)省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奖励。对上年度入围省100个对标国际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在省级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贴息。
上述政策对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该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市级其它领域专项资金支持的,上述政策原则上也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投资行为发生在本市辖区内;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
(三)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四)企业未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五)技术改造项目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网直报平台,属制造业技改投资的统计范畴;
(六)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设备奖补投资额按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进行核算。
第五条 申报审核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本办法实施期内,首年度6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上年度各县(市区)工业(制造业)技改投资考核排名情况,提出分档奖励意见,市财政结合预算安排拨付资金。以后年度,4月底前提出分档奖励意见,市财政结合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二)落实省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和省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奖励。每年6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年度列入省新增财力奖补和省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梳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公开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审核结果要根据职责权限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绩效管理
企业要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奖补(奖励)资金。实行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县(市区)优先予以保障,对绩效差的县(市区)和企业相应核减下年度预算安排或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相关责任
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奖补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说明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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