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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9-27 09:42: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
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增量奖补。
(1)研发经费增量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研发经费增量1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含因政策原因未入统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2次增量奖补。
2.特别奖补。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50万元。
3.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并经审核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
4.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未按要求填报统计年报的规模以上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
5.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
(二)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对被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瞪羚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产业领域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优胜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晋级全国赛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优秀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等级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单个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期内按牵头企业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获得财政科技经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10%,自治区级项目配套资助5%。单个企业每年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市本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业类项目,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每年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50项以上,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工业化应用项目10项以上。
(七)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后,以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
(八)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对获得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市本级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后续系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
二、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九)支持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专项,对2年内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择优给予自主立项资助,支持其围绕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科技进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获得优秀(A类)评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新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十一)支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以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辅,建设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培育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储备力量。市本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对新认定的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支持。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十二)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引计划。围绕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紧扣关键核心技术,在重要产业领域,面向区内外引进培育杰出科技人才团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十三)实施博士人才服务企业创新示范。围绕我市企业发展技术需求,支持博士人才团队深入企业开展产学研服务,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服务。
(十四)实施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支持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自然科学类),到我市工作第一至第三年,申报自主选题科研项目。
四、其他事宜
(十五)我市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政策措施。县(市、区)财政可以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十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的单位,不予奖补。
(十七)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资金管理和使用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奖补申报上一年度的创新业绩,涉及奖补业绩自2023年至2025年。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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