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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上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栗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024-04-11 10:18:4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上栗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政策支持力...
上栗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政策支持力度,壮大创新企业群体,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每年设立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200万元,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1000万元且税收比上一年度增长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企业补助10万元,税收年度增长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年度新增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2%的标准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梯度培育科技型企业。首次入选独角兽或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首次获认定为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重新认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首次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或联合高校院所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1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我县企业发布的技术需求进入省市“揭榜挂帅”榜单且成功被揭榜的项目,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按照揭榜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发布榜单企业后补助经费;我县企事业单位作为揭榜方成功揭榜省、市“揭榜挂帅”榜单,项目成功验收后,按照省、市补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支持。
4.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及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使用单位,按省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补助。
二、加快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5.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进优势资源寻求合作,重点瞄准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加快引进共建一批高水平研发机构,经省级批复后,给予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培育立项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被奖励企业年度税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需达到200万元以上)。
7.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企业与省内外优势高校、科研机构按市场化运作组建产业联盟,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产业联盟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产业联盟自主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我县产业化应用、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再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9.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聚焦全县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 业,由具有优势地位的高校、科研院所或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 业内优势科技力量分期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链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链。对核准组建的创新联合体连续三年按15万元/年给予运行经费支持。
10.支持“研发飞地”建设。积极探索“在外地研发、在上栗转化”区域合作新模式、高端引才新路子,对我县创新主体入驻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或者研发类公司,按照《萍乡(长沙)科创中心专项扶持政策(试行)》文件精神给予资金扶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对有实质性合作项目、有科技成果产出(取得科技成果登记编号、自主申请并获批发明专利等成果形式)的有效合作,且在科技部门备案合作经费10万元以上的协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开具的发票和汇款凭证为依据)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鼓励技术成果交易。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象为在上栗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3.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技进步奖只奖励该获奖项目完成单位排名第一、第二的上栗企业或个人)。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4.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人才团队的创新实力、产业服务带动能力等方面情况,按照“栗水英才”政策给予资助扶持。
15.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职称以上)年薪达30万元以上,并在上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1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2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每个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6.奖励技术创新人才。对获批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从上栗申报入选的全省“双千计划”获同等级称号(荣誉)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省“百千万”人才、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探索科技人才服务新模式。鼓励支持全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到我县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对成功入选省“科技副总”专项计划的科技人才,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科技副总”奖励补贴。鼓励支持相关企业、机构等参与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职级培育,成功培育1名工程师给予2万元奖励,培养1名高级工程师给予5万元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8.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1.2万元奖励;对已在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同时在海外获得授权的(多个国家仅计算一次),可再获得1万元奖励。
19.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支持(用于申报和维护)。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附 则
20.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保持财政科技支出持续稳定增长,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促进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迸发。县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本文件的奖励扶持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适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由县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21.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文件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2.以上各项奖励补助以该企业当年在上栗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限(纯科研机构除外),如当年企业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不足奖励标准,以该企业自该年度始三年内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限,不足部分不予奖励,第2点、第12至16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3.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24.上级政策文件中需县区配套补助奖励的且与本文件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栗办字〔2021〕50号)同时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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