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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林芝经济开发区加快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4-09 09:15:2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引进培育紧缺人才,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和《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引进培育紧缺人才,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发展,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和《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9号),结合林芝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林芝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高原生物、藏医藏药、特色文化旅游、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八大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林芝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实体经济项目。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在林芝经开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立机构、场所的各类经济性单位。
(三)在林芝经开区招商引资企业就业的职称层次高、职业技能稿、学历学位高的引进人才。
第二章 企业降成本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在一年、两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1%的扶持奖励;招商引资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4%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园租赁补贴扶持政策
凡进驻高原生物科技产业园和粤林产业园的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驻可享受3或6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后根据企业产值、销售额、带动就业、科研成果情况,给予最高100%的租金补贴(租金实行先缴后补)。
第五条 运费补贴政策
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企业年度实际产生运输费用的30%进行补贴,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产生运输费用的50%进行补贴,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检验检测补贴政策
1.主动监测。招商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对主营业务产品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强制检测。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检测服务,检测费用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0%补贴。
第三章 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七条 企业成长扶持奖励
招商引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社会效益(解决本地就业、区内原材料采购指数或带动农牧民增收、承担社会责任)、对外开放(进出口业务)、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投入、专利成果)、品牌效益(驰名商标、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由相关部门认定的称号)、实际生产情况(用电指数)等,给予一定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服务型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社会效益(解决本地就业、林芝产品销售值、承担社会责任)、对外开放(进出口业务、外资企业投资参股)、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投入专利成果)、品牌效益(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专精特新”企业等由相关部门认定的称号)等,给予一定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改造提升投入扶持政策
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因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资金3%的扶持奖励;当年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资金4%的扶持奖励;当年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资金5%的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创发展扶持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和林芝市级政策后,林芝经开区在配套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10万元;对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十条 科研成果转化扶持政策
1.鼓励林芝经开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西藏资源开展科技研发项目,并将研发成果在林芝经开区企业产业化单个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研发资金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2.鼓励区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西藏资源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发成果在林芝经开区企业产业化,销售达到1亿元(含)以上最高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扶持政策
鼓励林芝经开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支持其申报自治区级“双创”载体补助资金。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委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在林芝经开区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享受实际运营运费标准的50%配套支持运营费用。
第五章 引进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首次在林芝经开区工作,并与林芝经开区招商引资企业签订三年以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服务满两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及以上的人才,根据企业在林芝经开区年营业收入,确定一定比例的人员按相应标准给予个人住房补贴,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1.住房补贴: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林芝经开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免费提供住房(申请完毕为止),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行租住房屋的给予补贴,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博士、副高级以上职称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给予8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本科、初级职称、技师、高级工给予5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保补贴:按照所有引进人才企业承担社保部分50%补贴给企业,最高补贴3年,实现先缴后补。
第六章 规上限上企业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1.新增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单位,批发业单位一次性扶持10万元,支持零售业单位申报自治区级扶持后林芝经开区再配套一次性扶持5万元。纳统后次年起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新增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支持其申报自治区级扶持后林芝经开区配套一次性扶持5万元;纳统后次年起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资金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做大做强
1.新增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持其申请自治区级和市级扶持后林芝经开区配套一次性扶持10万元;纳统后次年起工业增加值较当年制定的全市工业增加值目标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新增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其申请自治区级和市级扶持后林芝经开区配套一次性扶持10万元;纳统后次年起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金融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组织)落户奖励政策
1.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林芝经开区落户,其中分行(分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支行(分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2.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在林芝经开区设立法人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八章 企业家奖励
第十六条 表彰企业家经营奖励
根据林芝经开区发展实际组织开展企业家奖励活动,由林芝经开区管委会制定《林芝经开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对林芝社会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奖励,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章 “一区多园”支持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一区多园”分园区奖励
对批复后的林芝经开区“一区多园”分园区,林芝经开区管委会每年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励颁发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算,兑现时间为次年上半年。由企业向林芝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林芝经开区管委会按程序报批后,从林芝市财政支持林芝经开区发展扶持资金中兑现。
第十九条 对批复后的林芝经开区“一区多园”分园区,所在地县(区、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本措施,资金由所在地县(区、市)财政兑现。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对象在享受本措施外,可享受市级、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除明确规定外,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对象不包含能源、矿产等资源性项目开发主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等行为,不予扶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林芝经开区有权取消或追回奖励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各项政府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林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后30日起实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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