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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泸州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2024-03-25 08:24:3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泸州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一章 支持对象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泸州高新区的企业和机构。第二章 支持原则第二条 本政策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兑现一次,过期不报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各...
泸州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泸州高新区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二条 本政策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兑现一次,过期不报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各条款提及年度时限界定:科技项目配套补助类以立项文件落款年度为准,评价表彰和品牌称号认定类以评价表彰或认定文件标题年度为准,其他类以事件达标年度为准。
第三条 各类科技项目配套补助申请兑现时间:上级前补助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兑现高新区配套补助,上级后补助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申请兑现高新区配套补助。
第四条 本政策涉及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园区政策”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年度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出现环保、安全、维稳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高新区认定为失信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违反高新区对企业管理规定的,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获得补助的单位要建立资金专账,发挥资金绩效,接受相关部门资金监管。
第三章 促进科技服务业集聚
第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项目。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业项目政府立项的企业和机构,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配套补助;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其他科技项目立项的,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配套补助。
第八条 推进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园、创客咖啡、创客空间等科技服务载体,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A级、B级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省科技厅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壮大科技服务业规模。对当年营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补助;对当年营收达到50万元且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达到10家的科技中介机构,按其科技服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提升科技服务平台能级。对当年新获批设立或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及创新平台,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建设的中试研发共享平台,按中试设备投入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按年度开放服务收入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助;对当年新引进或在高新区联建的重点科技服务及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十一条 激活科技服务业市场。对当年成功申领并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区内科技服务机构或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按其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四章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第十二条 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创新龙头、骨干企业,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次年开始分3年等额拨付;对当年新迁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迁入),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并在科技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当年获得省、市级研发投入(R&D)后补助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资金30%给予配套补助,并在科技项目的推荐、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当年研发投入(R&D)统计为0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奖励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推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0.5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各类科技展会,对经向高新区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参展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350元/人∙天、省外5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人∙5天的包干补助;有大件展品需单独货运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五章 推动产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强化产业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按照重大创新产品、重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从0到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0%、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补助。对促进泸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激发产业技术创新协作联动。支持政产学研资多方协作联动,研发共性技术、标准、产品。对新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产业创新协作组织,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 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100%、70%、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助。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对促成区内企业获得上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立项的技术经纪机构,按向上争取资金5%给予不超过5万元配套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1万元/人标准给予送培单位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技术合同交易。支持企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交易。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交易奖励或补助支持的企业,按上级补助资金30%给予配套补助。
第七章 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程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培养壮大工程师队伍,建立高新区工程师人才库和工程师技术力量共享机制。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工程师总量10%评选优秀工程师并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的补助。优秀工程师评选采取企业自主评选后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的方式,获补助单位原则上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优秀工程师个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新区孵化载体创业,可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政策条款未细化的申报流程、资料等要求以申报通知明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原科技创新政策《泸州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泸高管发〔2020〕30号),在本政策发布前已满足兑现条件且需在2023—2024年兑现的条款,在完成兑现后作废,其余条款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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