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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03-08 09:27:3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谯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
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谯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0.2万元;对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含3件)、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维持五年有效期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不含授权前转入)。
4.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一专利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6.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级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9.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
10.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成功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六、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1.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12.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13.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4.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科技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并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附则
16.本政策条款与上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
1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秘〔2021〕1号)。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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