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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弋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弋阳县鼓励创业创新扶持办法-工业篇(暂行)(2022版)  

2024-03-05 09:13:2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弋阳县鼓励创业创新扶持办法-工业篇(暂行)(2022版)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投资、精准招商,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订本政策。经弋阳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非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数字经济(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及饶商回归等项目(不含出口全额退税类、福利类、资源类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一章    供地政策第1条  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

上饶市弋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弋阳县鼓励创业创新扶持办法-工业篇(暂行)(2022版)  

弋阳县鼓励创业创新扶持办法-工业篇(暂行)(2022版)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投资、精准招商,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订本政策。经弋阳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非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数字经济(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及饶商回归等项目(不含出口全额退税类、福利类、资源类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供地政策

第1条  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产值 1.5 亿元以上,或境外资金投资 800 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土地价格执行我县的最低出让价。鉴于特殊项目的考虑,在招拍挂基础上,土地款奖补可实行“一企一议”,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

第2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必须开工建设,并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否则,县政府将依法依规予以收回。鼓励通过“腾笼换鸟”等多种方式,盘活企业低效闲置用地、厂房,企业在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土地、厂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3条  企业完成厂房建设后,受其它因素影响导致部分或 所有厂房未投入到企业自身生产,如企业对闲置部分厂房进行转租或转让,必须向弋阳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工业及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将厂房转租、转让给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产能置换、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要求的企业,将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章   厂房租赁政策

第4条  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入驻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园、光学产业园、外贸产业园、返乡创业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的,给予租金先征缴后奖励扶持,并在达到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后,予以兑现。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扶持期限为五年。

第三章   电子信息产业扶持政策

第5条  装修补贴。年产值达 2000 万元以上,且每租用 1000 ㎡厂房实现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可享受装修费用扶持。装修单价不低于600元/ ㎡的万级无尘车间补助200元/㎡,装修单价不低于1500元/㎡的千级无尘车间补助500元/㎡,装修单价不低于4000元/㎡的百级无尘车间补助1000元/㎡,原则上单个项目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装修单价的确认以县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价为准。特殊情况下,视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议”。

第6条  贷款贴息。投产后 3 年生产周期之内任意一会计年度生产周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且年纳税 1000 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其在银行贷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为 2 年(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在我县已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总金额),原则上,单个项目享受贴息(政策)的实际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由受益财政进行贴息。若已享受装修补贴政策,不再享受政府贷款贴息支持。

第7条  搬迁补助。对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弋阳县内生产的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企业,按搬迁费用(根据设备搬迁的运输发票及实地查验核算)总金额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8条  设备补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 3 年内任意一会计年度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年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对其新购生产设备由受益财政给予购置款的1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设备发票及实地查验核算)。特殊情况下,视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议”。

第9条  物流补助。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可享受货物物流运输费用补助,由受益财政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 3年,且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第10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弋阳入库限额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以省市商务部门发布的平台汇总数据为准);对本地注册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网络零售额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凡入驻由县政府签约认可的各类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电商企业,入驻后的前三年办公场所租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11条  为宣传推广我县电子商务平台和县内农特、工业、文旅等商品,在我县举办一定规模、影响力较大的网络电商直播活动(不少于10家企业),经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电商领军企业)的企业(包括平台、园区、基地)、获得省级淘宝村、省级电商领军人物等相关荣誉的给予相应奖励,获得国家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自建独立的具有在线支付功能的网上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经县电商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20%进行一次性补助(凭合法有效凭证,并要求按规定记账),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评选乡镇电商服务示范中心三个、村级示范服务点十个进行授牌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

降低电商企业物流快递成本。凡入驻县电商综合体办公的电子商务企业,其邮寄快递每件(票)补助1元,单个企业每年度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12条  鼓励招引跨境电商企业,对年创汇实现1000万美元以上和在我县退税、结汇的跨境电商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13条  设立“税收贡献奖”。对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规上工业企业,从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按标准的10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2年按标准的5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属于高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按标准的10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2年按标准的8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

第14条  对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工业规上企业,从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按下列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前3年,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60万元(含60万元)-200万元的,按标准的7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的,按标准的85%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标准的9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2年,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按标准的50%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属于高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标准的85%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同时应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章   现汇进资及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

第15条  自营出口生产型企业享受一站式办理进出口手续服务。出口加工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和外贸平台建设等,具体扶持金额参照省市政策同等享受,但扶持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80%。对当年实现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每参加一次由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会,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16条  自营出口生产型企业,出口本地生产产品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奖励外,由县财政对企业出口创汇进行奖励,年度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内、1000-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出口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0.035元人民币、0.04元人民币、0.045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60万元。

第17条  外资企业现汇进资每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入驻标准厂房的外资企业年度现汇进资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租金先征缴后奖励扶持,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第18条  支持和促进县域内自营出口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在县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中设立弋阳县出口企业退税周转金,基金总额为1000万元,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实际发生退税额可先行垫付。

第19条  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在我县注册落户且正常付汇的进口企业,每进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第20条  设立“工业入统奖”。关于月度新增规上企业,凡是当年进入高新区且当年入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新增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以三年为考核期限,如三年内企业未退库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章   宣传展示补助

第21条  设立“展示奖”。鼓励工业企业自建高标准展示厅,展示厅声光电展示效果俱佳且正常投入使用后,经高新区管委会验收合格,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的装修补贴。展示厅面积在200㎡-500㎡的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展示厅面积在500㎡-800㎡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展示厅面积在800㎡以上的按1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展示厅补贴总额不高于200万元且不超过展示厅装修的实际造价。对于建设高标准展示厅的其他重点项目,装修补贴实施“一企一策”。

第九章   企业绿色发展扶持政策

第22条  设立“节能奖”。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能效“领跑者”(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绿色工厂(含节水型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项目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扶持。

第十章   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第23条  设立“税收台阶奖”。对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当年上缴税收(仅指企业当年度实际上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退税及列支数)每新上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增值税纳税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 50 万的一次性奖励(废旧物资利用企业除外)。

第24条  设立“营收台阶奖”。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不含正享受增值税扶持政策的企业,下同)、5亿元、10亿、20亿、50亿的企业法人代表,由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每年对营业收入(增量部分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万元。

第25条  对单个机器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机器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超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部分,按2%予以补助;超2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部分,按3%予以补助;超3000万元的部分,按4%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章   技术创新和品牌扶持

第26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扶持;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扶持。

对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扶持。对省级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27条  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按照省级下达的相应奖励资金额为基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的奖励。

第28条  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29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当年新增小于500万元部分给予5%的补助,500-1000万元部分给予4%的补助,大于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30条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品牌奖励;对新获得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品牌奖励;对新获得知名商标的,给予2万元品牌奖励。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江西名牌”“江西老字号”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品牌奖励。对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井冈山质量奖(江西省)”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给予100万元的扶持;对新获得“上饶市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给予30万元的扶持。

第31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工作,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或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对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30万和15万元,对新获得省、市专利奖的给予省、市同等额度的奖励。通过PCT专利渠道新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件国际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3个国家(地区)申请。为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由财政承担的30%贴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第32条  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当年新增普通上云工业企业(免费上云的除外),一次性给予800元的补助,新增“深度上云”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补助。

第33条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扶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项目。对新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积极申报成立国家级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新成立以上三种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开展创新飞地试点,对县内企业到县外设立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研究开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二章  金融扶持

第34条  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备案、提交上市申请等分阶段进行专项扶持。对企业上市申请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阶段,给予20万元奖励扶持;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对企业成功上市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扶持;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最高(政府办制定给予标准)不超过150万元奖励扶持。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展示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扶持。

第35条  企业上市后,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县当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为标准,第一年按标准的100%,第二年按标准的60%,第三年按标准的5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积极做好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广“税易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科贷通”、“小贷银保通”等业务。

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在县内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周转的支持。按照“封闭运行、全程监管、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周转使用”原则,继续推行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三章   其他

第36条  本政策出台以前引进的项目与县政府或高新区签订的合同依照原合同执行;本政策出台以后引进的项目适用本政策。

第37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工业项目扶持部分,相关优惠政策继续参照《弋阳县鼓励创新创业扶持办法》执行,如原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38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弋阳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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