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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4-01-15 09:40:3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把九龙坡区建设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要科技创新新高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一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和...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把九龙坡区建设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要科技创新新高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育创新主体
第一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上市企业,除享受我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相关政策外,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建设创新平台
第四条 支持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从获批年度起,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连续支持5年;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等其他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级新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其他市级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平台晋升高等次认定的,实行递进补差。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运行绩效补助。
第六条 支持建设工作站和科普基地。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科普基地、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入选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站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海智工作站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章提升创新能力
第七条 支持开展科研攻关。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研项目,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承接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实际到账并使用国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实际到账并使用市级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以上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及重庆市规定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不超过3%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研发投入1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3%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研发投入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2%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5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研发准备金政策补助或其他政策中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章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条 鼓励争取国家和市级奖项。对新获得国家级和市级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对应级别补助额度的100%给予配套补助,第二完成单位按照对应级别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补助。其中,企业向区内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对技术购买方、技术输出方分别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1%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促成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运行绩效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平台晋升高等次认定的,实行递进补差。
第五章营造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鼓励科技创新领域人才享受“九龙英才”相关政策服务。
第十四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向区内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上年银行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立区级科技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据实补贴担保服务费,每家企业享受担保服务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协同创新组织开展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科技展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按10%比例评选优秀组织,最多不超过20家,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鼓励实施成渝两地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和对口帮扶区县科技创新合作计划。重大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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