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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24日
2020-07-31 18:13:14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好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作用,根据本省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好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作用,根据本省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小微企业培育库是推进我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平台,由政府部门、社会化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多方共同参与建设,通过遴选一批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入库,开展省市县三个层级梯度培育,动态掌握企业最新需求,运用标签体系做精做细小微企业画像,聚焦聚力开展资源链接和政策扶持,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小微企业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梯度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省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小微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本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合作部门、机构应立足职能优势,在各自领域内积极做好企业入库推荐和培育工作。库内企业应对自身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理利用库内资源促进发展。
第七条 设置县级入库标准,企业原则上须符合该标准方可进入培育库: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纳过税。
第八条 在县级标准基础上,设置市级入库标准:
(一)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
第九条 在市级标准基础上,设置省级入库标准:
(一)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
(三)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小微企业优先进入省级培育库。
第十条 在符合各层级入库标准的基础上,优先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入库:
(一)经营情况好、财务指标增长较快的高成长性企业;
(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被重点扶持的企业;
(三)围绕产业链做精做细、对上下游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四)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和一定市场知晓度的企业;
(五)获得过各级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企业;
(六)在各类园区平台中起发展带头作用的企业;
(七)其他证明应优先入库的条件。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入库: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企业年度报告,或者最近一次年报“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六)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
(七)评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存在限制类、警示类风险信息,且风险等级为中、高级别的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园区、专业市场、电商平台等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成为合作部门、机构。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纳入培育库包括下列方式:
(一)市场监管部门推荐企业入库;
(二)合作部门、机构推荐,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
(三)小微企业自荐,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十四条 库内企业符合上一层级培育库的入库标准时,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推荐企业至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升级至上一级培育库。升级一般一年一次,企业在本级培育库一年后,可被推荐至上一级培育库。
第十五条 库内企业不符合本级培育库的入库标准时,该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降级企业至下一级培育库。
第十六条 库内企业被判定为非小微企业,或发生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迁移出省等情况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库内企业不符合入库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级培育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除出库:
(一)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或有较明显下滑;
(二)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三)企业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走访调研和信息维护;
(四)企业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五)企业将库内资源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
(六)其他不合适入库培育的情形。
第十七条 聚焦聚力对库内企业开展帮扶: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库内小微企业设计专门的贷款产品,提供金融支持;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利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先对库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整合发挥信用管理、合同指导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赋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消费维权等职能优势,对库内企业开展对接帮扶,在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管理示范、成长之星等公示、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库内企业;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立足小微办职能,主动对接各有关部门,共享库内优质企业名单,运用职能部门的优势开展帮扶;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好库内企业标签体系,将库内企业数据信息与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大型平台、产业链龙头企业的服务资源精准链接,实现社会化帮扶。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培育库审核申请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合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推荐企业过程中,没有提供真实情况、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小微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各级小微办、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出台地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浙江省范围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业标准《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 46—2018)判定属于小型或微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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